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0]54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现将这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市对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的通知》[沪国税流(1988)6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45号](编者注:分别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6册第782页和第802页)、《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安置“三车”人员而转办、新办福利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66号]的规定执行。
《九八年度年检合格福利企业名单》在2000年5月31日前仍作为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OOO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3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03号]和《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94)国税发155号]中规定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各国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一律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OOO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