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劳保补发[2000]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加快建立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本市单位在贯彻实施《关于调整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3号文】后,对单位上一年工资总额超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上部分提取的养老保险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单位按《关于调整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对单位上一年工资总额超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上的部分提取的养老保险费,专项用于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补充保险,向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补充保险费。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全年应专项用于补充保险的额度为单位上一年工资总额实际发生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差乘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率。
三、单位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缴纳补充保险费的时间,可以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起办理申报结算,也可以在养老保险结算年度内缴纳。
四、各区县社保中心应按【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文】和本通知的精神,对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和帐户管理。
二000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