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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江杨路大桥向乘客收取通行费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2 生效日期: 2000-02-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经[2000]第031号

市公用局:
  根据我局沪价行(2000)第030号《关于江杨路大桥机动车辆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机动车辆经江杨路大桥应按规定收费标准支付通行费。经研究,对客运中小型出租汽车司机向乘客收取通行费,规定如下:
  一、单程乘客收取通行费8元;

  二、乘客往返乘坐同一辆车收取通行费12元。
  以上收费自江杨路工程建成通车之日起执行。
  请客运管理部门落实有关措施,部署有关出租汽车公司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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