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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州铁路分局关于进一步密切配合强化铁路运输环节税收征管工作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10 生效日期: 1995-10-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州铁路分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发[1995]61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铁路分局各车务段、直属站,福州铁路公安处、厦门铁路公安段:
  多年来,在铁路、税务部门的紧密配合与共同努力下,我省铁路运输环节的税收征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全省性的铁路护税协税网络。但是,随着税收体制的改革特别是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政策及铁路运输环节税收的征管程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制度急需重新明确。为了便于各地更好地开展协税护税、强化铁路运输环节的税收征管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铁路、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两个确保”方针指导下,密切配合,堵塞税收漏洞。实践证明,只要各地铁路,税务部门坚持“确保货畅其流和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缴入库”的指导思想,就一定能够抓好铁路运输环节的税收征管工作,反铁路运输环节的偷、逃税行为减少到最低限度,促使铁路运输环节的税收征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联系制度。对委托铁路部门代征或协税的,都要认真按规定签好协议,并发给铁路部门代征证书,以便据以执行。对代征单位或协税单位,各地税务部门应按税收法规的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或协税奖励。
  为了推进铁路运输环节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福州铁路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将不定期联合派人深入各地、站、段进行检查,落实各项制度的建设情况,并按年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三、要继续发挥铁路“窗口”作用,大力开展税法宣传税法宣传是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各地要充分利用铁路人流密集的特点,加大宣传力度,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税务机关应积极联系,主动提供有关宣传和业务材料。
  四、要加强铁路运输环节协(代)征税的组织、业务和思想建设,实现为政清廉。各地铁路、税务部门要经常开展教育活动,参与代征税的有关人员应忠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同时,要继续实行公开办税制度,提高铁路运输环节税收征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原联合通知与本通知有抵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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