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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8 生效日期: 2002-05-28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字(2002)25号)。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经济委员会承担。
  2、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
  3、原市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能
  1、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
  2、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
  3、市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4、市统计局承担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市级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各类企业奖惩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资政策的职能。
  5、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定工作,交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劳动与社会工作政策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及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则;指导监督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本市劳务输出规划;做好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用工和国内驻西安企事业单位的用工管理工作;按分工制定本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进入本市就业的管理规定;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本市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本市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
  (四)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再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劳动预备制度;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制定本市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的实施规范;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市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和国家、省下放属地化管理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和职工福利制度的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以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体系;拟定企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政策;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实施行政监督;制定全市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
  (八)拟定全市劳动监察规章制度,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和监察职权;对各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务中介机构遵守劳动法法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对劳动关系方面重大问题实施调研并提出可行性意见。
  (九)负责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调解、仲裁劳动争议案件,组织实施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十)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数字、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技术合作及人才交流。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局机关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局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统计、机要、保密、档案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报账及直属单位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属单位预决算的汇总、经费的拨付工作;负责局系统基建审核;负责对局属单位的财务实施监督。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岗位目标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三)法规监督处
  负责拟定有关劳动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法法规情况;处理劳动行政复议案件;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规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法法规情况;处理劳动行政复议案件;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律法规情况;处理劳动行政复议案件;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的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并协同工会、公安、新闻等有关部门,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实施联合监察。
  (四)培训处
  拟定全市职业技术培训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本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实施技工学校师资队伍职称评审工作;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规划和政策。
  (五)就业与涉外劳动管理处
  制定城乡就业规划和政策;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做好全市就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制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进城务工等管理政策,市区外调入工人的审批;负责企业招(聘)工广告的审核,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拟定境外人员进入本市就业和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经办向外国企业驻本市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外国在本市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咨询、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承担外资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及劳动监察工作。
  (六)劳动工资处
  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政策性安置和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政策;拟定全市职工收入分配政策、法规、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负责市属企业工资使用手册的管理工作;审核市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及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计划。
  (七)养老保险处
  拟定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政策性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的政策和规则;拟定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的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八)医疗保险处
  组织实施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拟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给付标准;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以及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九)失业保险处
  拟定失业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规则;监督实施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
  (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定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拟定企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组织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违法案件;制定企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十一)劳动争议仲裁处
  拟定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有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按照规定对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仲裁;组织实施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指导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作;承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市纪发(2002)7号文件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52名(含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
  机关工勤人员5名(事业编制)。

  五、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所
  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所,处级建制,事业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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