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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本市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1999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2 生效日期: 1999-11-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自1994年1月1日起批准成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一简称新生产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一简称老生产企业)1999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清算范围
  凡新生产企业在1999会计年度内报关出口离境并在财务上已做自营出口销售和补偿贸易出口销售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均属清算范围。
  老生产企业(继续享受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企业除外)1999年11月1日起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属本次清算范围。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或生产型集团公司,委托外贸、工贸公司出口自产产品,清算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二、若干清算政策问题
  (一)关于计算出口货物退税的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发明电[1995]3号文规定,计算出口货物退税销售收入的依据是该出口货物报关离境日期。即生产企业在申报年度出口销售收入时,一律以出口报关单上的报关离境日期为准,凡不符合本规定的跨年度销售收入一律在清算中予以调整。
  (二)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沪国税退[1998]3号文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要求生产企业对此类销售业务应视同内销销售申报,据以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关于生产企业间接出口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本文规定范围的清算企业的间接出口业务,仍根据沪税外[1998]56号文规定执行。
  (四)关于生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问题。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需要提供出口货物外销发票、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凭证外,还应将购入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分类整理,以备查核。
  (五)关于对远期结汇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4]31号文第十四条第(四)点规定,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180天以上)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时,生产企业须附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办理出口退税;对到期未收汇的应扣回已退税款。
  对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逾期的98年度的出口货物,由我处对这些生产企业的98年度出口退税重新进行清算,并通知生产企业的主管征税机关对生产企业的“免、抵”税额进行调整。
  (六)关于对区外生产企业报关出运销往外高桥保税区内企业的出口货物的销售凭证问题。
  根据沪国税退[1996]55号文第七条规定,区内企业收购区外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区内企业出口退税的凭证。
  (七)关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购入国内垫付料,发生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4]31号文规定,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其加工或委托加工的工缴费是免税的,对因采购部分国内垫付料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在内销产品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入“来料加工”产品的成本。如生产企业对原辅材料在购入时分不清其用途,则按销售额比例划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八)关于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未核销部分的税务处理问题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由于种种原因有部分进口料件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海关已按规定补征增值税。对这部分进口料件生产企业不得作为“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九)关于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问题
  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生产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对其申报退税所需凭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国产钢材“以产顶进”的税收政策
  生产企业购进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后,按照沪国税退[1999]8号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并将有关凭证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对上述钢材视同进口料件比照我局沪国税退[1997]20号文有关规定进行免、抵、退税和征税管理。

  三、生产企业清算申报管理问题
  (一)清算申报办法
  本次清算采用电脑清算办法。参加99年度清算的企业统一到征税机关认购“99年度清算申报盘片”(一套两张)并索取操作说明,请按操作说明步骤操作。
  生产企业在申报年度出口销售收入时,庆以年度报表为依据,将年度出口销售收入分为单证齐全出口销售收入和单证不齐全出口销售收入,对跨年度销售收入应在清算说明中反映。
  对生产企业单证不齐的出口销售收入采用备案办法。即生产企业将单证不齐的出口销售收入先作为单证不齐的出口销售收入备案数上报,在备案最后截止日前可将单证不齐的出口销售收入备案数中补齐单证的出口销售收入再次上报,作为单证齐全的出口销售收入。对超过备案最后截止日的单证不齐出口销售收入备案数按沪国税退[1998]3号文规定视同内销申报纳税。
  (二)清算申报步骤及申报日期
  生产企业将打印出的年度清算报表三套,连同全套单证,于3月31日前向其主管征税机关办理清算申报,经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于4月15日前向我处办理最终清算审批手续。单证不齐的出口销售收入备案最后截止日为6月30日。我处依照文件规定进行复核并签批《1999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审批通知书》交各征税机关,征税机关据此通知书及时对生产企业已办免、抵税和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

  四、生产企业需要上报的其他资料及说明
  生产企业办理清算申报时必须报送“免、抵、退”税年度清算报表三套及全套单证。另外还要报送以下资料:
  1.1999年度报表和内、外销销售收入明细帐复印件。
  (老生产企业上报1999年11月、12月内、外销销售收入明细帐复印件)
  2.1999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老生产企业上报1999年11月、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要上报海关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
  4.生产企业清算说明三套。
  5.本次清算资料一式三份,经我处审核后,一份留我处,一份交生产企业的主管征税机关,一份退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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