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基[1999]77号
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建设项目投资经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所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都要采取成立项目法人和注册企业等方式,落实建设项目的财务与资金管理责任。经研究,现就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管理涉及有关财务问题,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法人形式,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和管理。
二、项目公司应按规定单独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项目在建设期间,应执行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设置基建帐,对项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筹资费用、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资产等基建财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三、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间为了对外筹资、融资和工商登记等需要,可采用企业资产负债表来反映项目公司的财务活动状况。
四、项目公司为建设项目筹措的资金,应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处理,以加强资金财务管理。
1、项目公司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筹集的资本金,计入项目资本,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
2、项目公司取得的投资者实际交付的出资额超过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损赠的财产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项目资本公积金。
3、项目公司向银行借款,专项用于项目建设的,按实际发生的借款本息,计入基建投资借款。
4、项目公司收到财政部门基建预算拨款或主管部门项目拨款,计入基建拨款,并相应进行明细核算反映。
5、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同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用经营净收入投入建设项目应作自筹资金拨款处理。
五、项目公司筹集的建设资金,应在银行开设基建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严格按签订工程合同,工程完成进度及请款拨付手续,支付工程款和备料款。
六、项目公司应按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全面核算反遇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基建支出情况。
1、项目公司下设工程指挥部(或筹建处)负责项目建设的,其工程指挥部(或筹建处),可作为工程建设成本核算中心。
2、正确核算建设费用,严格划分项目公司开办费与建设项目管理费的界限。项目公司开办费是指项目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增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建设项目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建设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公司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项目公司开办费应作为公司递延资产,不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可在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或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入公司管理费用。
3、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支出,应计入项目待摊投资,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发生的筹资费用,不再继续资本化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应作为项目公司的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七、项目公司采取边建设边经营,对其经营部分可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单独设帐核算经营资产与负债、经营收入与成本,经营利润与分配等财务活动情况。
八、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资产移交生产经营的依据。
九、项目公司对交付使用资产的管理,应根据公司管理体制的需要,可实行资产拥有和经营一体化管理,也可实行资产拥有和经营分离管理模式。项目公司应对拥有的资产确保完整,实现保值增值目标。
十、项目公司用于项目建债务偿还的资金来源有:
1、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间按规定取得的基建收入,投资包干节余和竣工结余资金。
2、项目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3、项目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实现的税后利润。
4、项目公司报经财税部门批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减免或返还的企业所得税还贷。
十一、项目公司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对投资方符合条件的债权可转为资本金投入。
十二、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公司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将建设项目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交付使用资产、留成收入、自用固定资产及债权债务等,相应结转为公司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债权债务等。
十三、项目公司为建设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由项目公司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对项目公司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公司的,作无形资产处理,在项目建成后的生产经营中分期摊入公司管理费用;产权归属本公司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十四、财政部对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有统一规定时,应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