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26 生效日期: 1994-10-2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征[1994]8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有关现行税务登记代码的分配使用情况,请各地、市于11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国税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

1994年10月11日


国税函发[1994]56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4]0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立的公司,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不再按经济性质进行划分。对此,我们意见,在新代码未编制下发之前,“有限责任公司”暂使用预留代码“59其他混合所有制”。随着征管改革的实施,我局将根据新的情况,建立规范、统一的税务代码体系,以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