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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在陈阳分区投资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8 生效日期: 2001-12-18
发布部门: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市区陈阳分区开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咸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陈阳寨转盘以东,渭河防洪堤以南,西宝高速公路以北,西安咸阳交界处以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陈阳分区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由市政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征用,建设项目单位不得与被征地所在村组直接协商征试行地。


    第四条 对已批准建设范围内的用地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取造地费,并与市土地部门选择造地项目,完成耕地补充。


    第五条 对国家或省政府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按评估地价的40%确定土地出让金,根据投资额度优惠收取出让金,其中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优惠40%,5000万元至1亿元的投资额度优惠60%;1亿元以上优惠75%。


    第六条 凡国家或省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配套费优惠30%;1亿元以上的,优惠50%。


    第七条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商贸用地等,一律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地。


    第八条 对于城市公益性绿地、广场用地既可按行政划拨供地,也可试行租赁集体土地的形式使用土地,租赁最高年限30年,每亩年租金800-1000元。


    第九条 对陈旧分区内的村民建房用地,一律纳入分区规划管理。


    第十条 鼓励节约用地,提高建筑容积率,凡建筑高度在8层以上,配套费优惠20%,10层以上优惠30%,15--20层优惠50%(已享受高新技术产业配套优惠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 对陈旧分区从事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总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建设期间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管理费按最低标准1%收取;
  (二)免缴市政设施挖掘占用费;
  (三)投资项目的设计、建设图达到国家节能标准的,可全额返还新型墙体材料押金;
  (四)减半收取测量放线费和新测地形图费;
  (五)减半收取天然气公网建设初装费;
  (六)免缴供水设施建设投资费(即水增容费);
  (七)减半收取房地产产权登记费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第十二条 投资开发建设企业的劳保统筹金,可采取缓缴的办法,8层以上建筑缴20%的,15层以上建筑缓缴50%;20层以上建筑缓解70%,但必须在三年内缴清。


    第十三条 对投资开发企业,10层以上(含10层)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人防工程,或9层以下建筑、人防工程达到总面积2%的,可免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因地质条件不能按要求修建人防地下室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可减半收取。


    第十四条 凡从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建设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或投资不到位的,其优惠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规费部分,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五条 凡在咸阳陈阳分区购买商品套房住宅居住满两年的异地人员,可办理5人以下的迁转入城户口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咸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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