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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报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进度及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2-19 生效日期: 1987-02-19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70号文件通知,全国开展了土地资源调查,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少数县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这项工作很重视,每年准时上报进度和下年计划,有的省(区)还编写简报,随时反映情况。但有些地方由于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反映情况不够及时,甚至长时间不报,或上报情况不准,前后不一,影响了全国情况的汇总和工作计划的安排。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设立地籍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土地调查计划、经费管理、进度统计和检查验收等项工作。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于每年十月三十日上报全年预计完成情况(见附表一),次年一月正式报实际完成情况。 
  三、一九八六年以前(含一九八六年)已验收合格县的名单,请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底以前报来(见附表二)。 
  四、每年十月软十日报送下一年度的调查计划(见附表三)。 
  五、报送调查进度和计划时,应有情况报告(正式行文),没有完成计划的,应说明原因和存在问题;所报计划要有确保实现计划的措施。 
  以上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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