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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延长韩城市枣庄收费站收费期限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30 生效日期: 2001-11-30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管调发[2001]103号

渭南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延续枣庄收费站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报告》(渭价字[2001]055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韩城市乡韩运煤专用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期限延期5年,即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收费标准为2.5吨以下(不含2.5吨)车辆每车次10元;2.5吨至5吨(不含5吨)车辆每车次20元;5吨以上车辆每车次30元。

  二、枣庄收费站设在乡韩运煤专用公路黄河大桥西侧(陕西境内)500米处。

  三、收费站应进一步加强对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减少费用支出,提高投资回收比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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