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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31 生效日期: 2001-10-31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了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
  新《条例》在总结10年来拆迁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1991年发布的《条例》作了重大调整。新《条例》重新界定了拆迁补偿的范围和对象,强化了对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调整了拆迁实施方式,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规范了拆迁管理程序,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我国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重要的行政法规。各级拆迁管理部门及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新《条例》,正确理解新《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掌握新《条例》各条款的具体规定。市拆迁管理部门要抓紧对拆迁单位和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学习,使拆迁单位和拆迁工作人员对新《条例》精神人人皆知。
  二、严格贯彻执行《条例》
  拆迁安置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结合我市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密切配合,严格贯彻执行好新《条例》。市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根据新《条例》规定,从我市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尽快修订《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起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配套性政策规定。
  三、做好新老《条例》贯彻执行的衔接工作
  新《条例》对原《条例》在拆迁方式、补偿安置标准等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在新老《条例》贯彻执行的衔接过程中必须做到平稳过渡,否则,会使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影响建设项目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甚至形成新的拆迁遗留问题,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市政府要求:
  (一)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新《条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责,转变管理思路,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拆迁管理。
  (二)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对一个项目的所有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标准应当一致的原则,对新《条例》施行前已批准实施的项目,仍应按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
  (三)在西安市《细则》修改过程中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尚未出台前,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批拆迁项目时,对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和购买拆迁安置房价格标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四)对新《条例》施行前,拆迁单位已经申报的拆迁项目,管理部门要从严控制;凡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2001年底不能完成的,应到原核发《拆迁许可证》的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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