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经[1999]第223号
市公用局:
根据我局沪价行(1999)第215号《逸仙高架路机动车辆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机动车辆经逸仙高架路、蕴川路大桥、沪太公路塘桥应按规定收费标准支付通行费。经研究,对客运中小型出租汽车司机向乘客收取通行费,规定如下:
1.单程乘客收取通行费8元;
2.乘客往返乘坐同一辆车收取通行费12元。
以上收费自1999年8月7日起执行。
请客运管理部门落实有关措施,部署各有关出租汽车公司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1999年度广告服务收费备案年检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 沪价管(1999)第227号
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工商局,市属广告经营单位:
按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计价格(1995)2329号第十七条“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规定,本市1999年度广告服务收费备案年检工作从8月10日开始至10月底结束。年检内容如下:
一、明码标价执行情况
1.统一规范的收费价目表使用情况;
2.收费价目表公示情况;
3.收费备案手续履行情况。
二、15%广告代理费执行情况。
三、备案标准执行情况:
凡现行收费标准低于备案标准15%的,应调整标准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四、收费标准不作调整的,上报98年度收支情况。
五、新成立的广告经营单位,按文件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六、填写“99年度广告服务收费备案年检情况表”(市局提供样张,各区县自行制作)。
七、年检表上“年检意见”,由物价部门填写,并盖“备案管理专用章”。
99年度年检结束,请各区、县将下列情况用书面小结形式报我局市场价格管理处:
1.广告经营单位总数,其中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及广告公司数、备案数、未备案数(原因),98年总数与99年总数;
2.年检情况及存在问题;
3.意见与建议。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开展家用电器维修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沪价检(1999)第230号
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工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家用电器维修市场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局年度工作计划,现决定于1999年8月1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家用电器维修价格专项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的范围:凡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从事家用电器维修的企业,包括家用电器生产企业的售后维修服务部门、街道和乡镇、社区服务性质的维修网点、个体维修网点等均属这次检查范围。
检查的时限:检查1999年1月1日以来各类家用电器维修企业的价格行为。
二、检查的内容
(一)维修企业在规定的维修项目内是否按政府指导价作价原则制定维修价格;突破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维修价格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维修企业新增维修项目,制定试行价时,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零配件价格是否按规定的差率执行;
(四)上门服务费是否按规定收取;
(五)对可以加收或应该降低的维修价格和零配件价格是否按规定执行;
(六)是否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七)其他乱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政策依据
(一)上海市物价局沪价经(1998)第33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国家计委计市场(1994)220号《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四、检查的方法
进口、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维修部门、部分一级家用电器维修企业,由上海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组织检查(具体单位见名单),其他家用电器维修企业按行政区域的规定范围,由各区县负责检查,对跨区县的分部(非独立核算)由负责检查总部的物价检查单位检查。
五、检查的要求
(一)各区县物价部门对这次检查要高度重视,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家用电器维修价格政策,特别是1999年8月1日执行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二)家用电器维修企业点多、面广,检查人员要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坚持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进行检查,力争检查面达到100%。
(三)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廉洁自律,自觉维护价格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各区县物价局要认真做好这次专项检查的总结,对存在的价格违法现象,要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填写好统计报表(见附件),于1999年9月25日前报市物价检查所。
具体联系部门,市物价检查所三科,电话64715915。
附:《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专项检查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