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7]121号
一、预留森林更新费标准
按林农销售木材的销售收入(收购价)计算:杉木百分之十,松杂木百分之十五。
国营木材公司及其森工站、贮木场、水运局向林农收购木材时,在支付木材收购价款中按上述标准计算预留。再转乡林业站分户代管,单独立帐。
二、更新费的使用范围
代存林农的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林农要用于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抚育幼林和护林的支出,要确保森林资源的恢复更新。
对林农逾期不造林的森林资源更新费,由林业站统一安排用于迹地更新、亦可用于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
预留的森林资源更新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平调。也不准乱开口子突破上述使用范围。违者从严处理。
三、返还期限
各县在林农砍伐林木之后,根据每亩出材量确定恢复森林面积,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按造林生产过程用款情况,分两次返还。第一次为栽植费,在栽植的当年,返还预留额的百分之五十;第二次为抚育费,次年抚育之后返还百分之五十。
乡林业工作站,要遵照一九八七年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林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造林(包括整地、规格、苗木、栽植等)规程,抚育要求,幼林成活保存率标准,每次付款前林业站技术人员要按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付款。
林农在砍伐林木之后,两年内不进行造林或虽造林但不符合规格的,达不到幼林成活保存率标准的,乡林业站不再退回预留的森林资源更新费,可将这笔资金统一安排造林。
四、建立组织,配备人员
为适应林业工作需要,遵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52号通知:“要建立和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力量薄弱的要予以充实,尚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还未建立林业工作站的乡,其预留的森林资源更新费暂由各县林业局代管。
全区预留森林更新费会计制度由区林业厅另行文。
国营林场在林价制度未建立以前,可参照此管理办法自提自用于森林资源更新。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