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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08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7]121号
  一、预留森林更新费标准
  按林农销售木材的销售收入(收购价)计算:杉木百分之十,松杂木百分之十五。
  国营木材公司及其森工站、贮木场、水运局向林农收购木材时,在支付木材收购价款中按上述标准计算预留。再转乡林业站分户代管,单独立帐。
  二、更新费的使用范围
  代存林农的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林农要用于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抚育幼林和护林的支出,要确保森林资源的恢复更新。
  对林农逾期不造林的森林资源更新费,由林业站统一安排用于迹地更新、亦可用于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
  预留的森林资源更新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平调。也不准乱开口子突破上述使用范围。违者从严处理。
  三、返还期限
  各县在林农砍伐林木之后,根据每亩出材量确定恢复森林面积,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按造林生产过程用款情况,分两次返还。第一次为栽植费,在栽植的当年,返还预留额的百分之五十;第二次为抚育费,次年抚育之后返还百分之五十。
  乡林业工作站,要遵照一九八七年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林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造林(包括整地、规格、苗木、栽植等)规程,抚育要求,幼林成活保存率标准,每次付款前林业站技术人员要按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付款。
  林农在砍伐林木之后,两年内不进行造林或虽造林但不符合规格的,达不到幼林成活保存率标准的,乡林业站不再退回预留的森林资源更新费,可将这笔资金统一安排造林。
  四、建立组织,配备人员
  为适应林业工作需要,遵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52号通知:“要建立和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力量薄弱的要予以充实,尚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还未建立林业工作站的乡,其预留的森林资源更新费暂由各县林业局代管。
  全区预留森林更新费会计制度由区林业厅另行文。
  国营林场在林价制度未建立以前,可参照此管理办法自提自用于森林资源更新。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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