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内联单位调进人员申报常住户口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09 生效日期: 1994-07-0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内联单位调进人员申报常住户口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过去制定的有关内联单位调进人员户口迁入的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为了加快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和经济发展,鼓励更多的内地企业到特区和台商投资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特区市场经济的发展,经研究,拟对内联单位调进人员户口迁入条件进一步放宽。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内外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办事处或联络处,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委托厦门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批的,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特大型企事业、集团公司等在厦设立的办事处或联络处,可根据当地人事编制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申报其内地一方派出或引进相对稳定的人员的常住户口。
  二、 内联企业在特区和台商投资区投资注册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科研单位二十万元以上),可直接由企业根据各自人才需求情况自主择才,申报解决其内地一方派出或引进相对稳定人员的常住户口。
  三、 上述申报常住户口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在厦必须具有居住条件;
  2、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年龄控制在六十周岁以下;大学(大专)毕业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年龄控制在五十五周岁以下;中专(高中)毕业的,年龄控制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对属专业紧缺,确有真才实学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由内联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转公安部门批准。
  五、 符合上述进厦入户人员可随带家属子女,其家属子女随迁问题按厦府(1992)综282号文件第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六、 对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技师),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人员的调入,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家属子女,给予免缴城市增容费。其他人员的调入,其收取城市增容费的标准按厦府办(1993)074号和2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 内联单位调进人员可申请办理“蓝印户口”,其申报程序按厦府办(1993)0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 外资企业引进人员户口迁入条件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其申报程序仍按原渠道办理。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