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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16 生效日期: 1999-04-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征[1999]19号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本市的情况,现将本市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对象:
  (一)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二)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性单位、社团组织;
  (三)发票定点印刷厂(对上海市的发票定点印刷厂的印制检查将另文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点印刷厂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清理检查;
  (四)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本市无这类企业);
  (五)车站、码头非法印票窝点等伪造、倒卖发票比较集中和猖獗的场所。

  二、清理检查的范围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及价外费用清单。
  (二)普通发票中包括按上海市发票样本印制的统一发票和冠以企业名称的发票。
  (三)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

  三、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根据发票清理检查的对象和清理范围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以及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税务部门内部管理发票的清理检查。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内容和重点是:
  1、是否有未经批准为一般纳税人而领用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是否有未按规定数量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以外购用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是否按规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否收受未按规定填写填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是否有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
  6、是否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抵扣;
  7、是否有专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员,是否按规定保管、领用、缴销发票;
  8、是否按规定销毁发票,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
  9、有无未经批准使用自印“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行为;
  10、是否仍在使用过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从199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再使用94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 沪国税征[997]123号);
  11、是否按规定使用全市统一的发票专用章。
  (二)普通发票、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内容和重点是:
  1、是否按规定领购普通发票、企业收据,有无向主管税务机关以外购买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的行为。
  2、是否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
  3、是否规定按取得发票,有无以普通收据和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
  5、是否有专职的发票管理员,有否建立发票保管和使用制度。
  6、有否使用老版的普通发票[我市在1996年曾发文对老版的普通发票使用至1996年底。
  7、是否超范围使用不套章的属发票管理范围的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对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七条:《办法》第四十二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8、有否用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开具涉税收入的行为。(沪国税征[1998]88号)
  (三)税务部门内部管理发票的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严格按发售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包括:
  1、是否严格核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申请单。发票购用印制簿、内部登记卡名称、领用申请单公章、税务登记号码后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发票的发售是否严格按规定限量、限额供应。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是否和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相结合,对当月未申报、或零申报、负申报的是否在查明情况后再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4、是否严格执行验旧供新、收旧供新的制度,并抽查存根、在查清开票情况后再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有无在发现有虚开、代开、借开的情况下,仍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6、有否出售未盖“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条戳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仓库是否按规定建造,有无联网的报警装置。
  8、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点,是否按规定的保密要求进行设点。
  9、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的现象。
  10、是否按规定使用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申请单和发票领用申请单,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11、是否按规定发售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并做好使用统一收据的宣传。
  12、发票的发售款是否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是否有挪用行为。
  13、有无未按规定审批、冠名的普通发票。
  14、是否未按规定审批在普通发票上加印商标、会标或广告及其他不应列入发票内容的栏目。

  四、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一)时间: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二)方法:这次发票清理检查采取自查和税务部门突击检查,找出薄弱环节和在制度执行上不重视、执法不严等现象,以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三)本次清理检查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从1999年4月10日起,将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有关报刊上宣传,并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印成宣传资料,分送到纳税人手中。宣传资料各分局在4月15日到市局仓库领取。结合税法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纳税人、使大家普遍接受一次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的教育,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求自查面达到100%。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自查从4月15日开始到5月15日结束。
  2、重点检查阶段。主管税务分局要在用票人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排出重点检查的户数和户名,安排力量进行重点检查,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为100%,总检查面不得少于30%。方法可以采取通知检查和突击检查二种。各分局在7月1日前把重点检查的统计表和书面小结情况报市局。
  各分局还需安排时间对发票定点印刷厂的检查,检查通知另行发文。检查时间从4月20日至5月20日。
  对税务局内部的发票管理情况检查,以自查为主,并由市局组织抽查。时间安排从5月20日至6月20日。
  3、整改建制阶段,各分局要在重点检查的基础上填好报表,做好小结,按时上报市局。市局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真分析,摸清情况,提出措施,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工作水平。

  五、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的统计和上报。
  (一)各用票单位进行自查后要把自查情况分别填列“上海市发票清理检查自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表一表式附后)、“上海市发票清理检查自查表”(普通发票专用)(表二表式附后);各税务分局把自查情况汇总分别填列“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表五表式附后)、“上海市普通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表六表式附后),于5月20日上报市局。
  (二)各单位在重点检查中,要逐户填列“上海市发票清理检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表三表式附后),并把检查情况汇总统计,分别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填入“表五”和“表六”,于7月1日上报市局;
  (三)对税务局内部发票管理情况进行清理自查后,填列“税务局内部发票管理情况检查统计表”(表四表式附后)和自查情况说明,于5月25日上报市局;

  六、清理检查的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9]47号文的规定,这次清理检查的政策为:
  (一)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法规为依据,清理检查1997年和1998年印制、使用和管理发票以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销售和保管情况。
  (二)清理检查工作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分别情况,认真处理,在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可从轻处罚,对自查不认真和抗拒检查的应按规定从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曝光。在检查清理过程中,要做到定性准确,宽严适度,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边检查、边处理、边结案。
  (三)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专门立案,认真查处,不受清查时间的限制。对于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有不符合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条件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查出的案件涉及到其他经济犯罪行为的,应先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后,再称送有关部门查处。

  七、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
  全面清理检查发票是新税制实施以后的第一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主管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各分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配备得力干部以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要统一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认真做好清理检查工作。发票清理检查工作要与税收宣传、日常税收检查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的核定和调整等各项工作结合进行。
  (二)加强配合,增强力度。
  为了搞好这次全国性发票的清理检查,有力遏制利用发票犯罪的行为,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加强与公安、工商、检察等有关部门,特别是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的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联合组织突击检查,端掉一批非法印制、倒卖发票窝点,打击一批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分子。对清理检查中涉及外地企业单位和个人的问题,要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要求协查;各主管税务机关都要重视协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反馈信息和情况。
  (三)边自查、检查,边处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自查和检查中如发现需取消一般纳税人或需清理销毁发票等等问题,经正常审批手续后,可由各分局按规定处理;有重大问题和案件需及时上报市局后,再行处理。
  (四)及时整改,注重实效。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通过发票的清理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切实作好发票集中印制、严格发售、规范开具和取得,强化检查与处罚等发票管理工作。力争使发票管理工作得到明显改善,使发票管理进一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五)做好发票检查的记录和统计工作。
  各主管税务分局应随时将检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市局,7月5日之前将这次清理检查工作的总结和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具体措施书面小结报市局。以便市局总结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检查表六张,附通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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