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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停止使用后本市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8 生效日期: 1999-03-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沪劳保就发[1999]15号

本市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后,原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已停止使用,涉及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的有关事宜须作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1、本市单位因各种原因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的,由单位开出退工通知单,然后凭退工通知单到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出具被退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样张附后),社保中心出具证明除每月12-15日外,其他工作日均可办理。

  2、原行业统筹的中央在沪企业等单位,社会保险费已缴纳,因各种原因暂时还没有个人帐户的,可以单位上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单)作为证明(样张附后)。

  原行业统筹的中央在沪企业,凡实行社会保险费一头缴纳、一头结算的,结算所属企业可凭牵头企业上月结算单作为证明。

  牵头企业为结算所属企业提供结算单复印件时须盖章证明。

  3、单位到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所办理退工手续时,须随带被退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行业统筹的中央在沪企业等单位随带单位上月结算单)。 其他手续仍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沪劳就发[95]第19号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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