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行[1999]第46号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沪建经(99)第0047号《关于申请核准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松江区、奉贤县、嘉定区三个分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松江区、奉贤县、嘉定区三个分中心收取信息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及场地租赁费等,并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信息服务费。对应当在交易分中心发布和获取的项目信息,在项目交易完成后,分别对发包(招标)、承包(中标)单位按项目总投资计收信息服务费,每500万元为一级,每级收取信息服务费200元,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交易服务费。项目交易后,交易中心对勘察交易的发包单位按项目总投资额(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应扣除)的万分之零点八收取交易服务费;对设计交易的发包单位按项目总投资额(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应扣除)的万分之一点八收取交易服务费;对施工交易的发包单位按发包交易额的万分之三点六收取交易服务费;对施工交易的承包单位按承包交易额的万分之一点八收取交易服务费,凡招投标办已按规定收取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交易中心不再收取交易服务费。
三、场地租赁费。小型会议室每半天100元;大型会议室每半天200元。一级、二级承包企业的交易席位费每单位每月1000元;三级承包企业的交易席位费每单位每月800元;四级承包企业的交易席位费每单位每月600元。交易席位证在市交易中心和各分中心之间通用。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1999年12月31日止。
五、今后凡经你委批准成立的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分中心(南汇、金山、青浦、崇明、宝山),请在批准的同时,抄告我局,这些分中心均可收取信息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及场地租赁费,收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