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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图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02 生效日期: 1994-08-02
发布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发布文号: 深规土[1994]302号

市规划国土局各处室、各分局、直属各单位、各国土管理所:
  地图是国家基本建设的重要资料,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地图的使用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地图资料包括各类地图挂图和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对外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测绘产品收费标准》执行,对本局系统经批准领用的地图免费提供。

  二、所有地图必须加盖“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测绘资料专用章”,始得作为规划、划红线、设计等的有效图件,对未盖章的地图,不能用于在我局办理各项业务。

  三、地图分公开地图、内部地图、秘密地图和机密地图。公开地图是指各类公开出版的挂图。专题图等;内部地图是指1∶500一1∶10000比例尺深圳市独立坐标系地形图;秘密地图是指1∶10000比例尺北京坐标系地形图;机密地图指1∶50000一1∶200000比例尺北京坐标系地形图和各类军用地图。

  四、凡我局委托测绘的地形图,版权归我局所有,受托测量单位不得复制、翻印、转让,更不得有偿对外提供。

  五、各单位因建设需要使用的地形图,如属公开地图和内部地图,可直接到我局测绘资料室购买,购买时需说明图幅所在范围或图名、图幅号;如属秘密地图和机密地图,则需待单位保密办公室公函,由我局测绘产权处开出专函,至省国土厅购买。

  六、我局系统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领用或借用地图,凭所在处室领导或分局领导签字盖章的证明,经测绘产权处主管处长同意后,办理领用、借用手续,领用人在领用登记簿上签领,借用人在借用登记簿上登记并注明归还日期,按时归还。

  七、为了做好地图测绘的超前工作,不影响其它工作进度,各处室、各分局(特别是规划、城市设计、地政、产权部门)应提前将下年度需提供的地图资料,于本年度的第三季度提出,以便测绘产权处结合现有地图资料情况,安排测图计划。

  八、任何单位不得复制、转让和转借标有密级的地图,否则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非公开地图不准携带出境;向境外提供地图,需经市局主管领导审查,并报省国土厅批准,开具出境证明。

  九、我局地籍测绘大队测绘资料室负责管理全市各种地图,该室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测绘资料管理的规定,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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