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两个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2 生效日期: 2001-03-22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1]103号

各地市劳动保障局,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1]11号)的基本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法》和《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办法》两个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信息员条件与职责》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和城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劳动服务公司)。停产半停产企业需经同级经贸委认定。


    第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人员,可以认定为下岗失业人员:
  (一)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实施前,由政府下达劳动计划招收或分配的企业正式职工(含计划内合同工);
  (二)在原企业已无生产岗位,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
  (三)与原企业保持正式劳动关系;
  (四)在原企业不能领取工资达三个月以上;
  (五)具有城镇居民户口。

    关联法规    

    第三条   企业再就业中心的现有下岗职工,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认定为下岗失业人员。


    第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上级分配的计划进行评议和认定,把真正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第五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后,企业无法继续提供劳动岗位的,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终止其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进入失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

    关联法规    

    第六条   企业应当成立下岗失业人员评议机构(下称企业评议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分配的指标,负责本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评定工作。企业评议机构由企业党政、工会和职工代表、劳动保障部门聘请的信息员组成,其中,职工代表应占评议机构人员总数的50%左右。


    第七条   认定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向全体职工公布劳动保障部门分配的指标、下岗失业人员的条件和产生办法;
  (二)符合下岗失业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评议机构提出申请;
  (三)企业在摸清目前下岗职工就业状况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  、 条之规定拟出下岗失业人员的初选名单;
  (四)企业评议机构对初选名单进行研究,初步确定下岗失业人员名单;
  (五)张榜公布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征求意见;
  (六)根据职工意见,对初步确定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调整或对职工做出说明后,再次张榜公布。
  (七)经公示,职工无意见后,由企业将名单和公示材料上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八)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报告后的10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书面答复。


    第八条   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下岗失业人员时,应提交下述材料:
  (一)公示情况及职工意见;
  (二)《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表》;
  (四)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的招工审批表原件;
  (五)下岗失业人员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现有的下岗职工,还需提交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协议书。


    第九条   信息员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从企业聘任。下岗失业人员在200名以下的企业,不聘请信息员;200至1000人的企业,聘任2人;1000人以上的,聘请3人。信息员可以从企业劳资干部中聘任,也可以从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企业工会干部中聘任,也可以从下岗职工中聘任。从下岗职工中聘任的,除发给基本生活费外,每月另发给100元的补贴。


    第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央、省属企业及其下属的集体企业和劳动服务公司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本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发给《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并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每年重新认定一次。到达退休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按年度发放。


    第十二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每月25日至30日凭《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或存折,到本人居住地银行或其它指定机构领取基本生活费。


    第十三条   连续三个月不能亲自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失业人员,视其已经实现再就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后,停发基本生活费。


    第十四条   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再纳入本办法的保障范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办法(试行)

    第一条   领取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以下称基本生活费)的下岗失业人员须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第二条   基本生活费由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中心及其设在各地的分中心负责发放。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由企业凭认定批复、《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和登记表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第四条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亲自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地处偏远的也可直接到当地的省基本生活费发放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不实行代领和异地领取。

    第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应当同时持有本人的《居民身份证》《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和银行卡或储蓄存折。

    第六条   基本生活费每月25日至30日发放。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抽查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情况。

    第八条   下岗失业人员连续三个月不领生活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接受委托的银行等机构应将情况汇总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查。经劳动保障部门核查,确定其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取消其领取生活费的资格,并通知所在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放生活费。

    第九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开设生活费社会化发放举报电话,对在社会化发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改进完善服务办法。
  附件:
信息员条件与职责
  一、信息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三)了解厂情,熟悉相关政策;
  (四)联系方便;
  二、信息员的职责是:
  (一)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本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
  (三)会同企业行政、工会或职工代表共同研究确定本企业下岗
  业人员;
  (四)监督本企业张榜公布下岗失业人员名单的执行情况,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反馈职工意见。
  三、 信息员由企业工会推荐,经企业行政同意后上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聘任。
  四、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定期考核信息员的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劳动保障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调整或更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