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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8年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5 生效日期: 1999-01-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二[1998]48号

  为了做好1998年度区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区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计税人员范围如何确定等的问题
  合同,合同期在三个月以上,企业按国家政府有关规定为其应付养老金等费用的正式职工。企业支付给计税工资人员的工资可按规定税前提取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费等费用。从1998年起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误餐补贴列入计税工资总额。企业按生产经营需要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按市有关用工制度规定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企业按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支付给临时工作人员的报酬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被核减上半年度亏损后并调整了当年度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部分如何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问题
  企业上年度亏损被税务机关核减后,相应调整了当年度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反映在当年度利润总额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允许企业将调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部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内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其他项内填报处理。

  三、关于企业经央行批准向职工集资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考虑到央行在1998年度三次调整存贷款利率,经研究,凡经央行批准职工集资的企业,1998年度可按利率7.56%的利息部分允许税前扣除,1999年起则按央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同期利率标准内税前扣除.

  四、关于1998年度夏令冷饮费标准问题
  按照劳动防护有关规定,企业的夏令防署降温应在工作场所饮用,若不具备现场饮用条件的企业,除高温天数以外,1998年可按人均400元标准补助给予个人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五、关于企业劳防费、保健食品费和上下班交通补贴标准的问题
  从1998年度起企业的劳防费、保健食品费和上下班交通补贴标准,按当年度一般企业绝对额计税工资5%~15%之内,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规定的额度内从实税前扣除。

  六、关于集体企业行政管理列支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1998年度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可按其所属企业销售净收入1%以内收取。乡镇企业从1998年2月1日起至12月底按销售净收入0.1%比例以内实缴的行政管理费税前扣除。

  七、关于种植青绿饲料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为确保市府对本市鲜奶生产的供应,1998年度对国有、集体奶牛场向本市农村订购的青绿饲料,每购进一担,给予种植地区减征乡镇企业所得税二元,但对超过订购数10%以上部分不予减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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