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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财税政[1999]18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精神,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统一企业税前列支工资的人员基数口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标准在国家规定的800远基础上,统一再上浮20%,即960元。在此额度内,本市不同行业具体人均月扣除限额标准另行制定。
  二、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三、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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