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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5 生效日期: 1997-12-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地税发[1997]189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社会福利主业、校办企业、劳改劳动企业改制后的减免优惠问题。
  根据省委苏发[1997]19号文件精神,社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劳改劳教企业改组改制后,仍符合原规定条件的,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

  二、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原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改组或改制后,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仍然达到规定比例的,其改组改制前应享受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可延续享受至期满。
  新办企业安置城镇待(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经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集资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
  为了方便征管,对企业集资的利息支出,经批准,其年利率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可按实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超过10%的部分,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照章计征所得税,我局苏地税发[1995]21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四、关于盈利企业被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补税及处罚问题
  企业被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应与被查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应税所得合并,按适税率(以下称实际税率)计算补征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被查年度已申报纳税的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低于实际税率,还应对已纳税的应税所得按其适用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征所得税。对于查出的应税所得应按33%的税率计算其所少缴的税款,以此作为处罚的依据。
  我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4]076号)第九条停止执行。

 

  五、关于农话初装基金的征免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市话初装基金可免征企业所得税。鉴于我省农话资费标准(包括农话初装基金)是按省邮电局、省物价局的统一规定执行的,且专款专用,因此,农话初装基金可比照市话初装基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新华书店的网点建设资金问题
  各级新华书店(国有古籍书店、外文书店)有图书发行网点建设任务的企业,可根据省财政厅苏财行[96]175号文,按已实现图书销售收入(不含税)的1%计提网点建设资金,在经营费用中列支,专项用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对挪作他用以及年终结余的网点建设资金,应进行纳税调整;用网点建设资金建成的固定资产不得再提取折旧。
  无图书发行网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得提取网点建设资金。

  七、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扶持费问题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高效农业的意见》(苏发[1997]12号)规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贸易、粮食、供销社等部门要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扶持费用于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贸易、粮食部门按销售收入的0.3%、供销社按0.5%的比例在系统内企业中(亏损企业除外) 提取,税前列支,分级提取,分级使用,财政专户储存,监督使用。”
  贸易(内贸)、粮食、供销社系统的全资企业或控股企业可按上述规定计提专项扶持费。盈利企业不得因提取此项费用出现亏损;对于提而未交的,年终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省政府苏政发[1997]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贯彻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7]76号)中规定:“鼓励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实行资产扩张,对全资购并、仍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暂定到1999年12月31日)可实行与母公司采取内部核算形式,由母公司统一计算盈亏,统一轧算应缴企业所得税,依法纳税后,其多交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
  上述全资购并、仍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应按现行法规确定纳税人,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依法纳税后,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高于按母公司盈亏总额统一轧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

  九、关于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纳税地点问题
  1997年度,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仍然参照中央直属四大垦区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办法,以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统一纳税人,具体征收办法及有关规定仍按我局苏地税发[1995]211号、苏地税发[1996]177号通知执行。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名单将另文下发。

  十、本通知自1997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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