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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7-07-31 生效日期: 1997-07-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修改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暂住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暂住人口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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