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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工商、税务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10 生效日期: 1997-01-10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7]44号

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一、二、三、四、新区分局:
   94年底,市工商局与市国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及国有资产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建立了工商、税务登记联系制度,这对于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堵塞漏户,强化税收征管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工商、税务的联系,现就工商、税务联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1、从三月一日起,凡由市工商局发照的企业(不包括市工商局委托河西新区工商分局发照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先持市工商局发放的《工商、税务登记联系单》到市国税局征管处备案,由市局根据其行业类别、行政区划确定户管分局后,持市局征管处发放的《新办企业户管分工单》向确定的税务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单位在受理税务登记时,对市工商局发照的单位除要求其报送各类证件、资料外,还应要求其提供市局签发《分工单》,对于不属本单位辖管的登记申请一律不得受理。

  2、凡区工商局发照的企业可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持有关证件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为便利管理,并加强同工商部门的衔接,从三月份起,对跨区经营的新办区属企业由座落地主管分局户管,但对其中投资额较大的,将另行确定,并对此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不作调整,仍自原分局户管。

  3、调整“新办工商登记企业清册”移接交办法。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同级工商、税务部门的联系,从三月份起,市局负责领取市工商局登记的“新办工商登记清册”,一、二、三、四、新区国税分局每月五日前分别派专人到平江、金阊、沧浪、郊区、新区工商局领取“新办工商登记清册”。

  4、进一步完善工商、税务登记数据资料的输入、传送工作。各单位在领取“新办工商登记清册”后,应立即将属国税局征管的企业情况输入微机,并在每月的12日将《新办工商登记清册》、《新办税务登记清册》、《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企业清册》、《征管综合情况月报表》、《纳税户分类情况表》等征管报表微机传送市局征管处,市局同时将市工商局登记的“新办工商登记清册'的数据资料传送各分局,市局的数据传送电话号码为:5106387。

  5、加强征管漏户的清理工作。各单位应认真核对新办工商登记清册,防止出现征管漏户,对逾期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改正;对超过责令期限仍不办理登记的企业,作为稽查选案对象之一移检查部门查处。

  6、对歇业企业的工商、税务衔接管理仍按苏国税[19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然后在企业提供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对未在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先进行税务检查,对查无问题的,在“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上说明情况,如盖印章;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应按规定进行处理,然后在“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上加盖印章。

  7、工业园区国税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同工商部门的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工商、税务登记联系制度,并参照市区分局的办法,按月将新办企业清册、征管月报表报送市局。

  8、工商、税务登记联系制度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并落实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对在联系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一时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市局报告,由市局统一负责组织、协调、落实,以保证工商税务登记联系制度正常开展。

附件:《新办企业户管分工单》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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