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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06 生效日期: 1995-10-06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5]277

市区各国税分局、新区财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


   现将江苏省国税局苏国税发(95)21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领票机关)直接向市局发票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票机关)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领票机关应填写苏州市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见附表一),经管票机关审核,领用专用发票。
  各领票机关向管票机关领取专用发票时必须有二名以上税务干部随车护票;“领用申请单”上必须加盖分局级以上的公章,填明“运送车型“车牌号”以及司机、护票员的姓名,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管票机关拒发专用发票。负责护送专用发票的人员,领票后,在途中不得办理与护送发票无关的事宜,也不得中途离车,以保证运票途中的安全。

  二、对凡是符合领用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领购专用发票,除办理规定的手续外,仍必须填写“苏州市国税局领购发票申请书”一式三份,由主管税务机关户管员检查审核后,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经票管机关核对后,凭单发售专用发票。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请书入纳税人资料夹,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次申请填开专用发票,除按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必须填写“苏州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单”〈见表式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各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要定期组织汇审,并按月填写“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情况统计月报表(见表式三)”,次月10日前报市局一处,以备核查。

  四、为了加强对大面额专用发票的管理,各地对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要组织一次清理(文件附后)。清理后对要求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要全面进行资格审核,除具备能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专用发票保管和管理措施好等条件外,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由用票单位填报“苏州市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表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报分局长以上领导批准后,方可领购使用,每月批准用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用票单位凭审批表到管票机关领购,如无审批表和审批填写不全、手续不齐的,管票机关一律拒绝购领。

附件:(一)苏州市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苏州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单
      (三)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情况统计月报表
      (四)苏州市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审批表.
      (五)省国税发(95)211号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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