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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授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5 生效日期: 2003-08-05
发布部门: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发[2003]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两年来,经过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窗口单位根据市政府提出的集中审批办证的原则,在审批事项进中心的同时,加强窗口人员配置和对窗口审批工作的授权,使中心基本建立起了“一门式”审批办证的服务平台,形成了规范、高效、透明、便民、廉洁的新的行政服务机制。但是,这项工作在部门之间开展得不平衡,影响了中心“一门式”集中审批办证功能的发挥。为进一步完善中心“一门式”集中审批办证的服务功能,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现就规范窗口单位对窗口审批的授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窗口单位应当明确授权范围,以文件形式向窗口授权。窗口单位应当制作授权书,明确授权事项、程序和范围,以本单位(部门)文件的形式,向派驻窗口的审批责任人(审查员、核准员)授权。授权范围授权程度可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一般事项充分授权窗口办理,需要请示审批的事项由窗口随机请示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授权窗口办理,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部分授权窗口办理。实行“一审一核”制的事项,部门应当充分授权“审查员”、“核准员”在窗口办理。

  二、按照“人随事进”的原则,选派合格的审批责任人进驻窗口。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适当调整职能处室审批职权,适应窗口授权需要。窗口负责人作为窗口授权的主要审批责任人原则上应按AB角制配备到位,授权实行“一审一核”制的窗口单位创造条件安排“审查员”、“核准员”进窗口办公。与企业投资和登记注册相关的重点部门的审批职能处室的审批职权和审批权力人,原则上都应进驻中心。部门审批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到窗口办公审批。

  三、切实解决授权后窗口审批办证的用印问题。窗口单位(部门)要根据窗口授权的需要,刻制与本单位(部门)公章(审批专用章)法律效力相同的“×号”公章(审批专用章),供窗口审批办证使用,并落实窗口保管使用责任。

附:审批授权文件样张
二○○三年八月五日
  舟山市××局(委员会)文件
  关于明确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本局(委)窗口审批权限的通知
  本局(委)各处室:
  为了确保本局(委)设在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的窗口的有效运作,切实完善窗口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三号)精神,现对本局(委)窗口的审批权限特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权限
  (一)下列事项由窗口直接办理:
  注:是指进中心办理的一般事项。要列出具体事项名称,并注明某个事项某项程序需在现场办理。
  (二)下列事项由窗口受理,经窗口请示分管领导后由窗口负责人审批:
  注:是指进中心办理的除需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以外的重大事项。要列出具体事项名称。
  (三)下列事项由窗口受理,并初审后传本部门商定办理:
  注:是指进中心办理的需部门集体研究的特殊事项。要列出具体事项名称。
二、工作要求
  (一)进中心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窗口有流转办结条件的一律在窗口流转办结,本局(委)原审批职能处室应积极配合支持窗口开展工作。
  (二)窗口负责人和窗口工作人员要本着服务经济、服务群众和依法行政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履行好窗口行政服务职能。
  (三)在窗口办理的事项中需要现场勘验和需集体商定的程序,要按窗口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窗口有条件完成现场勘验程序的,由窗口直接完成。
  (四)为便于窗口授权审批,另刻制本局(委)公章一枚,由窗口负责人保管,并承担相关责任。
  附:本局(委)供窗口使用的“×号”公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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