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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信用湖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活动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7-31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3]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建设“信用湖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诚信是企业安身立业之本。企业只有诚信经营,才能有效促进企业生产力的发展;只有遵循诚信经营这一基本道德准则,才能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先进的企业文化。加强信用管理,已成为提高企业信用,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迫切要求。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活动既是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有效实施的手段,也是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企业工作的当务之急。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信用湖州”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的实施意见》(湖委[2002]9号),引导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改善企业信用状况,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运用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多层面、多视角地宣传,追踪报道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的开展情况,使诚信观念深入人心。对“湖州市诚信示范企业”、“湖州市诚信企业”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专项资金、银行信用贷款、信用担保,支持企业在境内外金融市场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使企业体会到“守信有所得、失信有所失”。
  按照规范、有序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充分发挥“湖州信用网”和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质监、劳动保障、环保、安全、海关、公安等各职能部门信用查询系统的作用,建立联合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对企业信用的综合评价,将信用评价结果及时提供给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对不同信用状况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控措施,督导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激发企业信用建设的主动意识。争取通过三到五年时间的努力,全市重点骨干企业全部达到“诚信企业”的要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流通企业普遍达到“守信企业”要求,使我市企业信用得到显著提升,塑造良好的企业群体信用形象,形成良好的信用氛围。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从2004年开始列入对县区的考核内容。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湖州市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的意见
湖州市建设“信用湖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三日)
  根据《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信用湖州”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的实施意见》(湖委[2002]9号),为了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信用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特制定本意见。
  一、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及条件
  企业信用评价分“湖州市诚信示范企业”、“湖州市诚信企业”、“湖州市守信企业”三个等级。
  (一)湖州市诚信示范企业
  1.企业信誉度高,评价年度在8个部门中(财政、劳动保障、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环保、人民银行)列入5个以上(含5个)部门的“单项表彰名单”,且无其它失信行为记录;
  2.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
  (二)湖州市诚信企业
  1.企业信誉度好,评价年度在8个部门中(财政、劳动保障、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环保、人民银行)列入3个以上(含3个)部门的“单项表彰名单”,且无其它失信行为记录;
  2.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
  (三)湖州市守信企业
  1.企业信誉较好,评价年度无失信行为记录;
  2.规模以上(工业)或限额以上(流通)的盈利企业。

  二、申报的范围、原则及基本条件
  (一)申报范围、原则
  湖州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流通企业。
  一般企业自愿申报,市重点骨干企业必须申报。
  (二)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年检合格;
  3.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无个人违法行为记录;
  4.企业内部信用建设达到以下要求:
  (1)银行信用:建立严格的资信管理制度,对外担保按规定程序操作,有责任追究制度,按期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
  (2)财务信用:建立健全财务帐户的登记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纳税信用: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严格依法纳税;
  (4)商业信用: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自觉遵守产品(服务)信用承诺;
  (5)质量信用:产品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居领先地位;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提高,没有出现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
  (6)劳动信用:建立企业劳动管理制度,依法雇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在劳动中的合法权利,提供健全的劳动保护和保障,依法及时、足额交纳职工社会保险。
  (7)环保信用:企业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依法持排污许可证排污,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依法缴纳排污费,并实施生产全过程的清洁生产和环保监测制度。

  三、企业近三年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且修复未满一年的,不予评价
  (一)银行信用:拖欠贷款、本息和逃废银行债务等失信行为记录;
  (二)财政信用:拖欠、逃废财政周转金,挪用财政性专项资金或擅自变更用途等失信行为记录;
  (三)财务信用: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失信行为记录;
  (四)纳税信用:偷逃和欠缴税收、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税收优惠、伪造和使用假发票、违反税法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行为记录;
  (五)商业信用:合同欺诈和故意不履行商业信用合同,虚假广告、冒用他人商标等失信行为记录;
  (六)质量信用:“假冒伪劣”、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投诉等失信行为记录;
  (七)劳动信用:非法用工、克扣和拖欠工资,不履行劳动保护和保障义务等失信行为记录;
  (八)环保信用:偷排和超标排放污染物等失信行为记录;
  (九)安全信用: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十)其他信用:如走私、经济犯罪及其他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纪录。

  四、申报和认定程序
  采取逐级申报的办法。第一年可直接申报“湖州市诚信示范企业”、“湖州市诚信企业”和“湖州市守信企业”;第二年开始必须在“湖州市守信企业”基础上方可申报“湖州市诚信企业”,在“湖州市诚信企业”基础上方可申报“湖州市诚信示范企业”。“湖州市诚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浙江省诚信示范企业”。
  根据一般企业自愿申报、市重点骨干企业必须申报的原则,每年2月底前各县区所属企业向县区信用办申报,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信用办申报。县区信用办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提出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征询当地财政、劳动保障、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环保、人民银行等部门意见,在各部门均无异义之后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就推荐上报名单征询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一票否决制),提交市建设“信用湖州”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对拟表彰的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如无异义,“湖州市诚信示范企业”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湖州市诚信企业”、“湖州市守信企业”由湖州市建设“信用湖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管理
  湖州市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考核管理,有效期二年。评定结果仅反映评价二个年度企业信用状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不良信用记录(以各信用监管部门查处记录为凭),则取消其荣誉称号,是市重点骨干企业则取消其资格。市重点骨干企业如当年未被评为“湖州市守信企业”,则下年度将不能列为市重点骨干企业。对当年有3个以上(含3个)部门失信记录的企业,则作为“严重失信企业”,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其纳入企业信用预警系统,对该企业及其经营者实施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实时监控,限制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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