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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9 生效日期: 2003-07-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发[2003]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房屋、土地契税征管工作,现将契税征管中的几点意见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宅(包括房改房),根据孰高原则,按房屋成交价或房屋评估价(均含土地价值)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其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再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

  二、除商品住宅(包括房改房)外,各类房产转让时,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纳税人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土地契税纳税通知书》,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的完税手续,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后,再办理房产转让手续时,根据孰高原则,按房地产成交价或房地产评估价(指房屋评估机构将房屋价值加上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的该房屋占地部分的土地价值)作为契税计税依据,纳税人凭房管部门的房产转移确认书及土地评估报告书、房屋评估报告书、土地契税完税凭证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房产契税完税手续。该房屋占地部分已缴纳的土地契税予以扣除。

  三、土地、房屋评估机构必须出具规范、合法的评估报告书。房屋评估报告书还应根据土地评估报告书载明房屋的占地面积和该部分土地价值。

  四、土地转让时的计税依据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或土地评估价、按孰高原则确定。需补办出让手续的三方转让合同的土地契税计税依据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或土地评估价(采取孰高原则),而不是补办出让手续中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五、本通知实施前,已缴纳房屋契税尚未缴纳土地契税的或已缴纳土地契税尚未交纳房屋契税的(指房屋转让手续已办),由房屋评估机构重新出具房屋价值(不含土地价值)的证明。其应缴契税=(土地价值+房屋价值)*税率-该土地已缴契税。

  六、本通知实施前,已缴纳的契税不再退还。

  七、本通知在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矛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八、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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