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3]121号
各征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尤其是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纳税人,扣缴单位解决个人所得税计税复杂的难题,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申报征收和核算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使其能准确地履行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省局工作部署,决定对市本级企业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为保证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是应用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系统软件,以全员管理纳税人为核心,全面登记个人信息,全面支付收入申报,全面扣税、纳税申报。以电子申报为基础,在经网上申报申请认定后,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网上申报”模块进行纳税申报,具有自动计算和表间、表内数据自动检索检验功能,对各种应税收入,只要录入相应的数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应纳税额,由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自动生成个人所得税扣缴表。所有申报数据通过因特网传输到当地主管征管局,实现自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申报成本低廉,方便快捷。
二、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的企业,主管征管局以自动申报接收系统接收的数据和日期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依据。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进行网上申报后,应保存纸质申报表,一年分二次(7月15日和1月15日前),书面报送主管征管局。
三、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企业申报内容:(一)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对支付给个人的全部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论取得的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都必须区分不同应税项目按月全面履行扣缴及申报义务。(二)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按月就其取得的全部应税收入,不论收入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都应逐项分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实施时间和培训时间安排。
为稳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在市本级范围的实施,根据市本级实际情况,从8月份开始分批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第一批实施企业名单附后),应用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为保证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企业的办税人员和征管局有关人员熟练运用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在7月28和29日上午对第一批企业从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人员进行网上申报和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运用培训,在7月28日下午和29日对各征管局从事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人员、计算机技术人员和税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五、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对各自全员管理申报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对有不按规定申报等行为的,地税机关将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具体工作要求
1、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是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客观要求,各征管局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对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得到方方面面的支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搞好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实施工作。
2、各征管局要在落实内部培训人员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好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企业具体培训人员,并书面通知企业按时参加培训。第二批全员管理从10月份开始实施,具体企业名单及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3、跟踪服务,建立联系制度。由于个税软件内容较多、政策性强,各征管局应确定若干名个税软件操作能手,专门负责辅导辖区内的全员管理企业通过互联网完成个税申报,发现问题,难以解决的,及时与市局相关处室联系解决。对在第一批实施中碰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与总结,对一些共性的问题和情况,要整理成书面资料,提供给以后批次的实施单位,以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第一批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的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