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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6 生效日期: 2003-06-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3]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对象的供养救济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但是,全省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还存在集中供养率偏低、部分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救济措施落实差、保障水平较低等问题。根据省政府提出的3年内基本实现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的工作目标,决定先在部分县(市、区)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开。
  各级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的生活问题,按照建立长效帮扶机制的要求,切实做好集中供养试点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集中供养的经费投入,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省民政厅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试点进展情况,督促各地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年内要组织人员对试点县(市、区)进行验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为落实省政府提出3年内基本实现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以下统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工作目标,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要求,确定江山市、富阳市、慈溪市、苍南县和金华市委城区为集中供养试点县(市、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提出如下试点工作意见:
  一、试点工作目标和原则
  集中供养试点工作要以提高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比例为手段,通过集中供养,提供有效的社会福利服务,切实保障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到2003年底,试点县(市、区)集中供养比例不低于60%,比例已经达到或超过的县(市、区),要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10个百分点;到2004年底,集中供养比例基本达到80%。
  集中供养试点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状况,以县(市、区)为基础,调整布局,整合资源,完善功能,实行规模经营和管理。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一步落实福利事业的扶持优惠政策,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兴办,多形式供养,加快推进福利事业社会化、产业化。
  (三)坚持分级分担,健全保障机制。合理确定集中供养出资比例,明确责任主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集中供养政策落实到位。
  (四)坚持自愿原则,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实行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二、试点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供养对象的范围。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凡有意愿参加集中供养的,都应有计划纳入集中供养的范围。对不愿意或有不适合集中供养疾病的供养对象,要采取签订寄养协议、户院挂钩等多种形式落实供养措施。实行户院挂钩以及各项供养管理、服务措施到位的,视同集中供养。
  (二)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按适当高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掌握。
  (三)设施建设。根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加快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以乡镇为单位集中供养的,要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或通过置换方式进行改建、扩建。经济条件较好地区,新建社会福利机构除要提供吃、住等基本服务外,要健全医务、学习、娱乐、健身等配套设施,增强社会福利机构综合服务功能。改建、扩建的农村敬老院的床位数一般不少于40张,新建农村敬老院福利机构床位数一般不少于60张,县级以上国办福利机构床位数应达到100张以上。
  (四)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集中供养工作的经费投入,建立集中供养专项经费。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所需经费,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按比例分担,乡镇、村筹集资金有困难的,县(市、区)政府要予以研究解决;城镇“三无”对象供养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要根据国家和省扶持民政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有关规定,落实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基本建设规费和水儿、通信等费用的减免政策。要认真做好集中供养工作与农村税费改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的衔接。要将供养对象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金应足额用于其供养,不得挪作他用。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社会福利事业,采取定点挂钩、定向捐赠、挂牌命名、结对认养等方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并给予同等的政策优惠。通过福利彩票所筹措的彩票公益金,3年内要集中用于开展集中供养的社会福利设施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提供房产、土地或山林、水塘等必要的生产资料,帮助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等福利机构发展院办经济,增强其“以副养院”和自我保障的能力。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做好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是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了2003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政府主要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加强协调,落实责任,认真做好试点工作;要加大工作力度,摸清供养对象的基本情况,落实相应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并组织实施。
  其他市、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组织开展集中供养工作。


二○○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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