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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局关于贯彻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15 生效日期: 1994-07-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民政局
发布文号: 苏民城[1994]第025号

各市、县民政局、税务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对现有福利企业进行一次严格检查清理,坚决取缔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以保证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为了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结合我省情况,现对检查清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清理的范围。凡经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批,并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优惠待遇的各类福利企业,无论其主办单位如何,均属检查清理范围。

  二、检查清理的标准。各类福利企业除了应符合《通知》中所规定的标准外,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方面还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必须是由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举办的,或必须是1985年8月31日之前由乡镇、街道企业转办的。
  2、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三、检查清理的程序。各类社会福利企业都应对照标准自行检查,据实填写《福利福利企业检查清理登记表》(一式五份),上报当地民政部门,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再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辖市民政局,由省辖市民政局会同省辖市税务局进行审定验收,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各省辖市民政局应在审定验收的基础上,填写《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汇总表》,写出工作总结,于10月15日前报江苏省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

  四、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批。从1994年7月1日起(以在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发证日期为准),对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批程序规定如下:凡新办福利企业除应提交申请领证的有关材料外,还必须填写由江苏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新办企业审批表》,逐级上报,由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初审,报省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上报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级税务部门审批,并由江苏省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五、福利企业的变更登记。为了防止非福利企业的利税大户与福利企业合并的现象发生,特规定从1994年7月1日起,凡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名称及法人代表的更换,都须持有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和市、县民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报江苏省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备案,并到江苏省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办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变更登记。凡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各类福利企业,一经查核,将给予严肃处理。对非福利企业的利税大户与福利企业合并,以及福利企业与其它单位或个人所办的联营企业,均不得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待遇。

  六、减免税金的管理和使用。为确保国家优惠政策的落实,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税务局、民政部《关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所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提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39号)的有关规定,严禁挪作它用。各级民政和税务部门应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检查清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和税务部门要齐心协力,加强对检查清理工作的领导,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同时,要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自觉进行检查清理,保证这次检查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检查清理材料。

附: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18号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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