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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在外留学人员为江苏经济建设服务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05 生效日期: 1992-11-05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热诚欢迎各类在外留学人员来江苏工作。来江苏工作的留学人员,可长期定居,也可短期应聘,受聘单位可一个,也可多个。短期应聘者,可不受退休年龄的限制。工作单位可由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友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也可通过省、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机构联系落实;其工资待遇可与用人单位商定。

  二、来江苏工作的在外留学人员,由接收单位凭可资证明留学人员身份、学历和学术水平的材料报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接收单位如受编制、干部指标、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工资基金、工资总额限制的,由省、市编委、人事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追加。留学人员本人及随行家属注册常住户口的,免收粮油差价补贴费。

  三、对出国留学逾期未归而被原单位除名或作为离职处理的回国留学人员,原系国家干部的,由接收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恢复其国家干部身份。原来不是国家干部身份的,可由用人单位作聘用制干部管理,并享有同岗人员的同等待遇。

  四、对来江苏工作的留学人员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受聘合同期满的,可继续聘用,也可重新自主选择单位。联系到其他工作单位的,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原所在工作单位负责转递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需流动到外省、市工作并已联系落实接收单位的,分别由省、市人事部门办理调离手续。再次申请来江苏工作的仍予提供方便。持因私护照再次出境的留学人员,只需查验有效护照和前往国的有效签证或者其他再入境许可证,不须再办理出境登记卡或者重新履行出境申请手续。其配偶、
  父母、子女随行出境,可免交邀请信和经济担保书。在国外已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再次出境,凭国外永久居留证件和有效因私护照即可离境。再次出境留学人
  员的行政关系、人事档案等,可留在原单位,也可转至省、市业务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保存。

  五、鼓励来江苏工作的留学人员,用自己的技术和资金兴办企业或科技服务业;鼓励以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我省投资;鼓励注册常住户口的留学人员在省内创办私营企业;鼓励留学人员为江苏引进外资、外贸出口、吸引来华旅行团等牵线搭桥,得益单位应给予合理的酬金。我省驻海外的机构、企业,应利用各自工作渠道,积极帮助在外留学人员了解江苏的情况和来江苏工作的有关规定,并为留学人员来江苏工作提供方便。
  鼓励在外留学人员为江苏境外企事业单位服务,并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合理的酬金。

  六、留学人员承担我省科技开发项目,各级科技、计划和金融部门在所需资金上应优先予以安排解决。留学人员在江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因科研急需,可自行通过国外亲友进口零星、少量的科研用仪器、仪表、化学试剂等,海关可按科教用品办理免税手续,所需小额外汇,向本省外汇调剂市场购买。

  七、留学人员在江苏工作期间,实行贡献与报酬挂钩。对重大科技发明和科技成果转让后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按双方签约的协议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自带生产项目的,在项目投产一年内,按所获利润的10-12%提取个人奖金;向国外市场成功推销江苏产品的,可得销售后留利的1-8%。(企业按照技术项目投入后新增销售额或新增利润的一定比例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可在税前列支。)

  八、已在国外定居的原出国留学人员来江苏投资或自办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研究或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有关部门优先立项审批。这些企业如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出国创汇或外商投资企业规定的,可相应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九、切实做好来江苏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各地的商品房,优先出售给回国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应优先解决留学人员的住房问题。对来江苏留学人员的随归、随迁、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安置和入户手续,人事、劳动、公安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无正式工作的配偶及子女,属城市户口的,可以随迁,省、市劳动部门应优先帮助联系,安排工作单位;未成年子女入学,所在地教育部门应帮助安排到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留学人员短期来我省工作的,由留学人员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暂住证。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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