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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计委关于缙云县雁门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9 生效日期: 2003-04-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计委
发布文号: 丽计价管[2003]217号
缙云县发展计划局:
  你局《关于缙云县雁门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缙计价[2003]9号)悉。经研究,核定雁门水电站上网电量(包括转送市网电量)的上网结算电价(含税)为0.42元/千瓦时,其中:峰电价0.5091元/千瓦时,谷电价0.2545元/千瓦时。上述价格自雁门水电站并网发电之日(2003年3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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