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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评选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3 生效日期: 2003-02-23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评选办法
  为积极推进'工业立市'和'借力发展'战略,努力营造企业比贡献、争先进的良好氛围,鼓励更多的企业和经营者为我市经济发展多作贡献,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开始,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注册的各类工业企业经营者。

  二、评选条件
  被评为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企业销售收入在全市工业企业中排名前30位,年均增长速度达到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以上;
  (三)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按收付实现原则,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剔除当年度财政实际返还数)年均增长速度达到全市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以上;
  (四)主要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知名度高,其质量和技术含量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居全省全国同行业前列。

  三、奖励办法
  (一)对当选企业的经营者,由市政府授予'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称号,并颁发奖金5万元及奖杯。
  (二)当选企业的经营者优先推荐参加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的评选。
  (三)对获奖的企业和经营者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

  四、评选机构
  成立衢州市评选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评选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经委、计委、体改办、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审计局、工商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
  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经委、财政(地税)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市经委、计委、体改办、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

  五、评选程序
  (一)各县(市、区)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经贸局提名并经县(市、区)政府确认后统一向市评选办申报;市本级企业由市经委审核后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参评企业评选年度及其前两年经审计后的会计年报和经营者事迹材料。会计年报须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评选办负责对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认定,确定同时符合4项评选条件的预选企业名单报评选领导小组。
  (三)评选领导小组按照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在评选办上报的预选企业中,确定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

  六、其它
  (一)评选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如发现企业经营者和部门在评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除撤销各种荣誉、收回奖金、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企业经营者今后的参评资格外,并视情节追究企业经营者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二)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费用由市财政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衢政办发(2002)12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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