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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类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8 生效日期: 2003-02-18
发布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3]33号

各征管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类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1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类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2)12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经研究,现对我省各类保险公司所属的营销服务部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省各类保险公司所属的营销服务部均应向营业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对营销服务部所从事的保险业务,暂由各类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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