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3]2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浙政发[2001]72号),促进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杂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调整义务教育学校杂费标准
从2003年春季开学起,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下同)杂费标准调整为: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1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为促进教育现代化,已实施多媒体教学或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城镇中小学,经各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可加收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元的杂费。
农村中小学(指村小、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的办学点和100个省重点扶贫乡镇的中小学,下同)杂费标准按浙价费(2000)310号文规定的农村中小学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特殊教育学校不收杂费,只适当收取生活护理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跨学区借读的办法、借读费收费标准及免收借读费的对象仍按浙价费(1997)287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代管费管理
城镇中小学的代管费仍为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讲义费、班会费五项,农村中小学仍为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课本是指义务教育教学必需的直接发给学生的课本,具体以省教育厅、省出版总社下发的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为准(列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试点的学校教材可按改革试点的要求)严格控制,严禁学校或班级统一征订或购买目录以外的课本和资料;音像教材是指配套义务教育文字教材的音像出版物,具体以省教育厅电教教材审定办审定的目录为准;作业本是指学生个人使用的完成教学任务必需的作业本练习本;讲义是指按教学大纲要求必须由学校统一整理帮助学生理解掌握所学知识的资料;班会费是指按要求必须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活动所需的费用。代管费实行限额控制,具体限额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按从紧原则区分不同年级确定。学期内学校不得在代管费外加收或补收任何费用。学期结束时,学校应向学生家长公布代管费清单。
三、规范住宿费和学校代办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含水电等),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原则,由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学校代办校服、提供午餐等服务,必须根据自愿原则,并事前以书面形式征求学生家长意见,事后公开收支帐目,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代办过程中牟利或变相牟利。重申学校及教师一律不准代办学生保险。
四、严禁各管理各种面向学生的收费培训班。
重申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得举办各种收费的快慢班、尖子班、特长班、提高班、实验班、兴趣班、小班等。严禁学校在节假日期间进行各种办班活动。社区青少年教育机构利用社区力量和学校教育资源举办的课外培训班,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参加,必须符合社会力量办学规定的条件,不得通过培训班上课或补课。市、县(市、区)教育、价格、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培训班的布点、各培训班的培训内容、收费标准进行统一管理和审核。
五、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困难学生入学
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和关注弱势群体子女就学问题。收费标准调整后,要进一步完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适龄儿童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辍学。
(一)认真落实扶困助学制度。省和地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中小学扶贫助学制度,财政安排的扶困助学专项资金要及时足额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书本费,杂费、住宿费的减免。
(二)继续完善对困难学生的收费减免政策。少数民族小学生免收杂费。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子女和未成年孤儿,免收杂费、书本费;对因病因灾等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收费减免,杂费减免比例仍按浙价费(1997)287号文规定的10%执行。
(三)要保证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子女统一纳入当地教育管理范围,以新建学校、单独编班、随班就读等形式解决外来务工子女入学问题,对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子女的收费等也应酌情予以减免。
六、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
各地、各学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对治理乱收费的认识,认真执行国家、省一系列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和规定,切实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收费公示制度,开学前各市县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将本地区中小学的收费向社会公布,各学校发给学生或学生家长的开学通知书中应列明收费的详细清单,学期结束应将代管费及代办费开支情况以明细清单形式告知每位学生家长,接受社会监督。
为保证本通知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各市、县(市、区)价格、教育、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监察、纠风等部门,应于3月上旬开展一次中小学收费专项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然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