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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 2001-12-24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1]51号

我省自粮改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粮改方针,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8号文件)精神,现提出我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重点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28号文件精神以及全国粮食工作会议提出的进一步深化粮改的总体目标和“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控”的基本思路,结合四川实际,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购销和价格形成的作用,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建立完善的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和粮食市场体系,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当前粮改的重点是:为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充分发挥粮食主产区和销区的各自优势,粮食主销区要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放开粮食收购,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放开销区,就是保护产区,为主产区粮食销售腾出空间。粮食主产区要在继续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前提下,赋予市、州级人民政府自主决策的权力,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为国家及粮食主销区提供充足的粮源;粮食主销区要按照国发[2001]28号文件有关规定,抓紧建立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以保证本地区的粮食安全。建立和完善地方各级粮食储备体系,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省级财政按照侧重产区、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包干办法;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搞好粮食市场化改革试点,分类指导粮食生产和流通
  要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省政府确定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及攀枝花、雅安、沪州市作为主产区内的销区,进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放开粮食购销。今后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市场化改革的面将逐年扩大。
  粮食市场化改革的试点,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粮食主销区在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粮食供应和粮食市场稳定。一是必须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二是要主动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三是要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按照国家关于“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保护粮食主产区,当前主要抓好三项工作:一是主产区要继续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二是在风险基金补助、粮库建设、增加中央或省储备粮规模等方面重点照顾粮食主产区。三是加强粮食主产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增加投入,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加强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三、调整粮食收购保护价范围
  为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适应粮食市场需求的变化,从现在起小麦全省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稻谷在粮食主产区内仍然实行保护价敞开收购的政策。

  四、完善地方各级粮食储备体系,确保粮食安全
  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省级储备粮垂直管理制度,适当集中省级储备粮,尽快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人员精干的省级储备粮管理体系,确保省级人民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实行粮食市场化改革试点的地方,省将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下达指导性粮食储备最低规模,各市、州在一定时间内逐年达到。省级粮食储备在保持现有规模的基础上合理安排。随着玉米、小麦价格的放开和粮食市场化改革试点的进行,储备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

  五、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州长责任制
  按照粮食分级管理的原则,必须健全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州长对粮食生产和流通负责的体制,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把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州长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一)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由地方包干使用。从2001年开始,调整各地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由市、州包干使用。包干基数调整后,由省财政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规定按季拨付到各地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户储存,按国家规定用途,统筹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应由各市、州配套到位的自筹资金,要继续按政策及时足额配套到位。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抄报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备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资金拨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省对市、州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调整办法,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政府审批后下达。粮食风险基金监管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制订后另行下达。
  (二)完善和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州长责任制。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调整后,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建立严格的市、州长责任制,核心是赋予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粮食更大的自主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要求是:1.粮食主产区要继续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保护好耕地,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做好粮食收购、销售和储存,保证向国家提供必要的商品粮和储备粮轮换用粮。2.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有经营粮食资格的企业,积极发展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信守合同,促进产区粮食顺价销售和销区商品粮源的稳定供应。3.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各市、州筹集配套的资金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在新一轮包干后,严格实行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对各地出现的粮食风险基金超支缺口,一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负责弥补。4.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建立企业促销机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5.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确保粮食安全。

  六、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实行优质优价
  对粮食主产区要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全省小麦、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其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对主产区的稻谷,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粮食生产成本时,为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省政府将制定合理的收购保护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随行就市收购农民粮食。

  七、搞好粮食收购的资金供应
  对粮食主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粮食所需资金,农发行继续实行“收一斤粮、给一斤粮的钱”的政策,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对粮食市场化改革试点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农民粮食所需资金,农发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给予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积极推进抵押贷款,支持企业扩大购销,搞活经营。

  八、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步伐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力度,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一)要理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体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坚持敞开收购政策的基础上,开展自主加工或与条件较好的粮油加工企业联合经营,逐步成为收、储、加、销一体化经营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购销放开地区的粮食购销企业,在实行新老划断,管理好现有保护价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实行放开经营。
  (二)要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粮食购销企业要在完成3年减员分流目标的基础上,根据粮食经营量,重新定岗定员,继续做好减员增效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把粮食职工纳入当地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企业安置经费不足的,当地政府财政给予适当支持解决。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粮食购销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职工安置渠道,为下岗职工创造再就业机会。
  (三)要强化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完善经营机制。粮食购销企业要搞好库存粮食轮换,减少陈化损失,强化工作责任制,严禁再发生新的亏损挂账。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账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肥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不准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不得兴办经营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

  九、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为了落实好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按照市场导向原则搞好粮食流通,必须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建设和培育粮食市场体系。要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将四川粮油批发市场建成面向西部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逐步形成以省粮油批发市场为龙头,各地区粮食专业市场为骨干,粮食集贸市场为基础的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批发市场协商成交,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和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和利益共同体。购销双方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省级粮食、工商部门制定粮食经营资格审查条件和办法。
  积极支持省内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地区间的粮食运销,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要积极鼓励粮食产区和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封闭运行”和“钱随粮走”的原则及时提供贷款和跨地区结算服务。继续搞好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规行为。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发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粮食购销放开地区跨县(市)原粮和全国范围内的成品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毗邻地区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

  十、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为农业经济结构实现战略性调整,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粮食市场化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的要求,打破地区自我粮食平衡的传统观念,大力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优化农村经济结构,优化农业区域布局,优化农产品质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粮食主产区要抓住放开销区后粮食市场空间扩大的机遇,适应市场要求,优化粮食品种结构,提高质量,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种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加大实施种子工程力度;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扶持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发展养殖业和粮食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增值。

  十一、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为了落实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要求各市(州)、县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建立严格的市(州)、县长责任制,稳定市(州)、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要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保证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专用;积极推动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保证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加强粮食市场建设和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200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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