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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主动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进一步优化外贸出口经营环境,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国际性商贸城市建设,特制订如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实行出口奖励。对本市企业自营出口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实行分段计算,具体为:
1、生产企业(含“三资”):200万美元以下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200万至500万美元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500万至1500万美元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7元;1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9元。
2、外贸流通企业:800万美元以下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800万至3000万美元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3000万至10000万美元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10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6元。
二、实行出口退税专项贷款贴息。凡取得国税部门应退未退出口退税额证书,并向银行办理了出口退税专项贷款的出口企业,给予该专项贷款月息4‰的贴息。贴息期限自贷款之日起至退税到位止。
三、鼓励企业出国(境)参展。市内企业或经营户参加市政府组团赴国(境)外参展的,展位费在15000元以内的,每个展位补贴人民币5000元;展位费在15000至20000元的,每个展位补贴人民币7000元;展位费在20000元以上的,每个展位补贴人民币10000元。
四、支持出口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凡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1只,当年出口实绩10万美元以上的,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五、鼓励出口企业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凡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当年出口实绩达50万美元以上的,每家分支机构补贴人民币10000元。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各金融部门制订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比例提高到90-100%、延长贷款期限、出口退税到期仍不能到位的应办理转贷等各项优惠政策。市政府将其列为对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七、市外经贸、发展计划、经济发展、国税、财政、工商、外管、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采取措施,促进扩大出口。
本意见执行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原义政(2002)2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