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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8 生效日期: 2002-10-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文化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现将文化部《关于贯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发动认真学习,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条例》的颁布,将有力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向健康、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通知》精神,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和要求。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条例》和《通知》,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形成学习、宣传的良好氛围。
  11月15日《条例》正式实施之前,各地要完成文化市场管理、稽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年内由各地负责对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法规知识培训;2003年6月30日前,各地要对“网吧”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发给《浙江省文化经营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浙江省文化经营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由省文化厅统一印制,考核工作由各地组织实施。

  二、守土有责,严格管理,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条例》赋予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各地要加强对“网吧”的日常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1、将查处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作为下一步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日常巡查,按照《条例》规定和《通知》要求,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连续三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各地要在2002年11月15日前再集中一段时间重点清理“网吧”到达中小学周围最近的路程200米范围内的经营场所,对不符合规定拒不搬迁的要依法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将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发挥学校、共青团、社区及社会各界的作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禁入“网吧”的宣传教育工作。
  2、由省文化厅统一设计“未成年禁入”“9633523”警示、举报标志(样式附后),全省各地在2002年11月15日《条例》正式实施前悬挂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同时各地要设立举报信箱,建立必要的举报奖励制度,完善场所巡查、登记制度,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抵制、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3、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网吧营业场所重新审核换证工作。对审核合格,依法领取证、照获得营业许可的“网吧”,在换证工作全部结束后,要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省文化厅备案。
  4、建立网络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各地应做好“网吧”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安装日常经营管理软件的准备工作,根据文化部的统一安排,我省统一使用一套符合文化部技术标准规范和经文化部认证的管理软件。

  三、严格审批,控制总量,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
  各地要按照严批、严管、严控的原则,根据《条例》的规定和省文化厅公布的《浙江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规划》要求,制定本地网吧总量的布局规划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网吧”的营业面积及计算机台数要严格按照省文化厅文市发[2002]31号文件中确定的标准执行。各地应切实做好现有“网吧”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并按规定依法及时调整现有“网吧”的企业性质。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必须由合法的会计事务所出具,具体标准为:杭州、宁波、温州城区为30万元人民币,其他各市城区为20万元人民币,各县(市)及以下为15万元人民币。
  各地要积极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积极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走上规模经营、规范发展的道路。

  四、巩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按照文化部关于“将专项治理延期至2002年12月31日”的要求,继续做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整顿治理工作。加强市场管理和稽查队伍建设,求实创新,严格依法行政,严厉打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为网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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