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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内资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5 生效日期: 2002-10-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2]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大力推动市外企业利用宁波综合优势加快发展,促进宁波和国内各地联动发展、共同繁荣,推进宁波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现就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内资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甬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来甬投资企业),实行与本市各类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条 鼓励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甬投资,注册设立企业,从事符合本市“十五”产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的各类产业。
  鼓励来甬投资企业在工业、金融、旅游、商贸、房地产、现代物流,以及绿色、环保、生态农业等领域投资发展。
  鼓励来甬投资企业投资本市各类开发区、保税区、产业园区重点发展的领域和特色产业。
  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个人来甬投资各类基础设施、科教文卫等各类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在受理各地来甬投资的企业登记时,其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均可按并联审批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金融业除外);凡申请登记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毕注册登记;对重点、特殊的内资项目,可采取特事特办,材料齐备的,在1至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工商部门对来甬投资企业名称专用权给予保护。对于字号和简称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应给予保护,禁止其他新设立的企业名称、字号与其相重名、混同。来甬投资企业要求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
  来甬投资企业要求设立子公司,符合公司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予以登记。来甬投资企业对外投资额可超过其资本金的50%,但最高不得超过资本金的80%。来甬投资的专业性投资公司可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凡以高新技术成果、其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其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一般可达到注册资本的35%,由股东协议约定,并按有关规定经过认定,入股比例可以不受35%限制;其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
  鼓励来甬投资企业在甬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工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协调与审批工作。


    关联法规    

    第四条 来甬投资企业购买本市商品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对其应缴纳的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来甬投资企业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转籍。
  来甬投资企业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


    第五条 来甬投资企业在进行企业或产品认定、资质认定和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机会和权利。


    第六条 来甬投资企业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享受下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大企业(大集团)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国家和省、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本市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
  (六)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本市支持各类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八)本市鼓励投资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九)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支持来甬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个人参与本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股权转让。
  支持来甬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对本市中小企业进行改制。


    第八条 支持来甬投资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来甬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获得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大企业(集团)可按有关规定在保税区设立仓储和加工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各地外贸公司在甬设立外贸子公司,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本市金融机构应努力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不断完善对来甬投资企业在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卡申领和本、外币业务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条 海关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来甬投资企业的项目,凡不属国家统一平衡项目的,其在投资额度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资信良好的来甬投资企业,海关为企业通关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本市物价部门对来甬投资企业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得借各种名义向来甬投资企业乱收费。在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权限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和本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来甬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从海外和各地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并可办理本市户籍或居住手续;需要引进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来甬投资企业可委托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三条 来甬投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可通过职称申报服务机构申请评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工可以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高级技师职称的评定。


    第十四条 本市外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来甬投资企业提供外事服务。来甬投资企业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因贸易往来、技术合作、学习考察等需要出国出境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办理有关出国出境手续。来甬投资企业需邀请外商来甬从事经贸活动等事宜,有关手续参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来甬投资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单位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来甬投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来甬投资企业应与本市企业一样,接受本市安全生产监督和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来甬投资企业有权参加本市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各项社会活动。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市、县(市、区)的有关参政议政活动,并可参加本市各类先进、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奖励。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内招商引资工作,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对内招商活动、项目推介、信息发布、广告宣传;对来甬投资项目引荐者的奖励;引进内资先进奖及引进内资大项目补助。


    第十八条 对外地来甬投资企业引荐者实施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参照《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1)51号)执行。


    第十九条 强化对引进内资工作的考核力度。年初由市政府下达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年度目标,年底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实绩分别给予奖罚。


    第二十条 市经委主管全市引进内资工作,负责对引进内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市协作办要充分发挥对外协作的职能作用,主动做好利用内资的联络、服务工作。本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落实责任人员,设置服务电话,帮助来甬投资企业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意见的精神,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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