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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地籍测绘要求配制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19 生效日期: 1989-08-19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最近,据一些地方司法部门反映和我们检查发现,一些地方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配制的房地产分户平面图,只有房屋平面图,没有标出宅基及院落用地面积、四邻界址、所绘制的图幅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房地产地籍测绘要求执行。有的只是示意图,有的权证上土地使用面积一栏没有填写,很不规范,极不严肃,势必造成今后的产权纠纷,给产权管理、规划和司法部门的工作带来困难。 
  房屋所有权证是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颁发给房屋所有权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所有内容都必须认真填写。为使房屋所有权证规范化,保持其权威性、严肃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在土地上,土地是房屋的载体,二者密不可分,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使用权必须一致。房屋所有权证上关于使用土地栏目必须认真填写。所绘制的房地产分户图上必须绘制房屋诸要素和使用土地诸要素。 
  二、根据建设部(88)城房字57号《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工作的通知》,房地产地籍图的测绘,在国家正式标准规范颁发前,应以建设部房地产地籍平面图教材(即开封培训班教材)规定的要求作为规范,严格遵照执行。 
  三、请各地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取措施分批予以纠正。 
  四、按照建设部(1987)城住字第24号文《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资料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应按任务大小,建立相适应的房地产资料档案和房地产测绘队伍,配备适当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保护工作的需要”的要求,健全测绘队伍,并保持其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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