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2]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几年来我市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建成了近400公里的高标准海塘,为保护沿海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海塘的管理和养护十分重要,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护责任;各级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和养护,切实把高标准海塘的管护工作做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水利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巩固标准海塘建设成果,根据《浙江省海塘管理条例》、《宁波市海塘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海塘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海塘管理的目标与原则
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目标,维护工程的完整,确保工程的安全,充分发挥海塘工程抵御风、暴、潮的能力。
海塘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并提倡管、养分离。
二、进一步完善海塘管理体系
(一)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
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应遵照精干高效,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我市海塘管理现状,一般可采用下列管理模式:
1.对保护单一行政村内的海塘,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管理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海塘日常管理工作。
2.对保护两个以上村的海塘,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受益村共同组建海塘管理机构。
3.对保护两个以上乡(镇)的海塘,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出面组建海塘管理机构或委托已有的流域(区域)水管机构负责海塘管理工作。
4.专用海塘由受益的专业单位负责海塘的管理工作。
(二)海塘日常管理
海塘的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日常巡查、海塘保洁、违禁行为的制止和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等内容。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组织检查、考核工作。
(三)海塘技术管理
海塘技术管理主要包括海塘观测项目的实施、观测资料的整编、专项内容检查、汛期总结等内容。
根据海塘的特点,一般对于海塘塘体变形较大的地段,变形观测要求不少于两个月一次,特别是风暴潮侵袭后,要及时进行观测。其他海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变形观测资料要求按年度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各流域(区域)水管站、海塘管理所具体负责海塘的观测工作。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观测制度,对每条海塘要明确观测要求和观测项目,形成记录本(表)供海塘管理部门使用,对观测记录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
三、加强涵闸运行管理
沿塘的各类涵闸是保护区内排涝和纳潮的重要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必须做到:
1.严格按涵闸设计工况制定涵闸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运行管理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
2.认真做好涵闸运行记录,同时加强涵闸进、出口河道的冲淤变化观测。
3.因当地经济发展确需改变涵闸功能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做好设计方案。
四、管理经费
海塘管理经费分日常管理经费和技术管理经费。
(一)日常管理经费
日常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海塘管理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办公经费、海塘保洁费用等。该费用应以海塘所在地乡(镇)、村及受益单位安排为主,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专用海塘日常管理费应由受益的专业单位承担。
(二)技术管理经费
技术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海塘日常维修、养护及工程技术管理等开支。该费用以海塘所在地县(市)、区及乡(镇)财政安排为主,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市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的海塘维修和养护资金,用于对重要海塘和主要排涝闸的维修、养护补助和奖励。
五、加强宣传力度,依法管好海塘
(一)海塘管理部门应按照《宁波市海塘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划定海塘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做好管理范围的定权发证工作和签订好保护范围保护协议。禁止在海塘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海塘安全的一切活动。
海塘外侧管理范围的海域使用证应发放给当地海塘管理部门,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免收海域使用金。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海塘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监督。对玩忽职守致使海塘和涵闸失事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通过广大群众监督做好海塘管理工作。
(三)加大执法,严格管理,协调配合,依法查处一切海塘违法案件。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文明海塘创建活动,使海塘及配套设施整洁完整,环境美观,绿化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