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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眉山市代购代销电厂实行丰枯峰谷电价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0 生效日期: 2001-07-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1]156号
眉山市物价局:
  眉市价函(2001)20号《关于代购代销电厂丰枯峰谷电价问题的请示》悉。鉴于眉山市代购代销电厂一直未按原二级均摊加价地区的电厂实行丰枯峰谷上网电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市代购代销电厂上网电价从2002年1月1日起,按照川价字工(1998)2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丰枯峰谷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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