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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7 生效日期: 2002-09-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十分重视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区域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营网点依法进行了关停,对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的企业依法进行了查封,从而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但近期以来,周边省烟花爆竹地下工厂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将其生产的烟花爆竹运进我市边界山区农户家中暗囤待销。江山市查获此类案件8起,缴获烟花爆竹208件,价值7万多元。同时,周边省烟花爆竹生产设备有向边界山区转移的倾向,部分业主准备也来我市勘址办厂。市内也有部分人员从周边省购进原材料进行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常山县近期已查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地下作坊1处,缴获成品、半成品160件,案值近万元。对此,省政府主要领导十分关注,并作出批示,要求“严加管理,杜绝隐患”。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坚决遏制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活动在我市死灰复燃的苗头,消除事故隐患,现就全市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危害性。烟花爆竹生产、贮存、经营是高危行业,国家对其开办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雇用都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而私人个体作坊生产设备简陋、工艺落后、操作人员素质低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极易发生作业差错,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抓紧部署,迅速开展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作,并将整治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市安委办。

  二、不鼓励、不支持烟花爆竹行业在衢州发展,坚决杜绝非法地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和经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落实到乡(镇)、村。凡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一经查获,各县(市、区)要追究所在乡镇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今后,凡由于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要严肃追究县(市、区)政府领导的责任。同时,各县(市、区)要妥善处理好已关停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善后工作。

  三、各级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安委办等单位要对烟花爆竹生产、贮存、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监控,严厉查处非法生产、贮存、经营烟花爆竹的案件,捣毁其窝点,追究其责任,特别要防止省际周边地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产品非法转移、流入我市边界地区,从而有效遏制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贮存和经营行为的产生,彻底消除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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