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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甬高速公路绍兴连接线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6 生效日期: 2002-09-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函[2002]72号

省交通厅、物价局,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批准杭甬高速公路绍兴连接线收费办法的请示》(绍政[2001]26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批准杭甬高速公路绍兴连接线(绍兴--三江)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绍政[2002]13号)和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四自”项目杭甬高速公路绍兴连接线收取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2]287号)悉。鉴于“四自”项目杭甬高速公路绍兴连接线已通过交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省政府同意自2002年9月23日起,对通过该路段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采取委托收费方式,由杭甬高速公路绍兴(三江)、柯桥收费站单向(出高速公路方向)代征,收费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舟山舟山市物价局发布2000年10月份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干部、职工每人(含负担系数0.7):定海、普陀区各30元,岱山县31元,嵊泗32元;大中专在校学生每人:定海、普陀17.60元,岱山县18.20元,嵊泗县18.80元。丽水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00年10月份各县(市)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对职工--缙云、丽水、青田、遂昌、松阳、景宁、云和、龙泉、庆元各为20元。对本人--缙云、丽水、青田、遂昌、松阳、景宁、云和、龙泉、庆元各为11.70元。回族补贴对职工21元,对本人补贴12.4元。
杭甬高速公路绍兴收费站代征绍兴连接线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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