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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9 生效日期: 2001-07-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1]147号
成都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青白江区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直接排放污水进管网的单位及个人收取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具体标准为:1、对经营性企业按用水量每吨水0.30元收取;对政府机关、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和城市居民按用水量每吨水0.25元收取。
  三、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和排水管网的运行和设备维护费用。分配比例由你市自行确定。
  四、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同时停止征收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五、请你们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各项具体工作,加强宣传并采取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对特困职工和居民的减免政策,确保收费的顺利实施。
  六、青白江区污水处理费开始执行时间为二00一年七月一日。
  七、请将执行后群众的反映及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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