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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4 生效日期: 2002-09-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快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园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投资者到高新园区兴办企业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企业进入高新园区条件
  (一)生产企业进入高新园区条件
  1、进入高新园区企业必须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并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较轻,污染物经处理能达标排放,生产工艺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3、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分期注入注册资本,首期注入10%,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达50%以上,3年内全部到位。
  4、企业经营负责人重视科技进步,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企业内部有相应的科技激励机制,企业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
  5、土地交付后3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每亩30万元以上。
  (二)科研企业入孵条件
  1、入孵企业的研发和中试项目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2、入孵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遵纪守法;
  3、入孵企业应重视环境保护,实施产业化后对环境污染较轻、污染物经处理后能达标排放;
  4、入孵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万元。

  二、办理程序及服务保障
  (一)在高新园区内新办企业,须向高新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开工建设等有关手续。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求进入高新园区,环保符合要求的,可简化审批手续。
  (二)海外留学人员创办的入孵企业,既可注册外资企业,也可注册内资企业。
  (三)以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双方协商一致后,其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以上。
  (四)高新园区管委会对进入高新园区企业和高新园区内企业实行'全程服务',对入园新办企业的所有手续包括工商税务登记、房地产办证、消防、环保审批、外商投资审批等,均实行全程免费服务;对高新园区内企业所有的政府审批(包括审核、转报)事项,只要企业有要求,高新园区管委会也应全程免费服务。
  (五)高新园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提供包括代办人事代理、代办证照、代缴税费、信函收发、传真接收等力所能及的服务;其中办公用房由创业中心免费提供1年使用,生活用房按低标准租用。
  (六)高新园区管委会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入高新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点,为高新园区内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七)在基建贷款、技改贷款、流动资金和外汇贷款等工作中,高新园区管委会积极予以配合,帮助协调。
  (八)高新园区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等制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等,并接受监督。

  三、高新园区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对进入高新园区新办的工业企业,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高新园区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全额财政支持,第4年至第5年予以50%财政支持。
  2、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或入园起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高新园区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全额财政支持,第4年至第5年予以70%财政支持;对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外商独资超200万美元的企业或中外合资外方实际投资额超200万美元的企业,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高新园区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全额财政支持,第6年至第10年予以50%财政支持。
  3、企业从获利年度起10年内缴纳的所得税高新园区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全额财政支持。
  4、高新园区内工业企业当年缴纳的税收高新园区地方分成部分(扣除返还企业部分)达30万元的,由高新园区管委会奖励给企业经营者或项目负责人3万元,每增加30万元奖励3万元,以此类推。
  5、高新园区内的工业企业的各项科研开发费,经税务部门核准,允许按实列支,科研仪器、设备可按规定实行快速折旧。
  6、高新园区内生产型出口创汇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外,每创汇1美元,高新园区管委会再奖励人民币0.03元。
  7、从事投资高新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孵化器建设、产品研究开发、风险投资和资金担保的独立核算企业,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高新园区地方分成部分,高新园区管委会给予全额财政支持;高新园区内从事技术转让的单位所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
  8、企业投产后实行税外无费制,在市政府权限内的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免收。
  9、上述优惠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交叉享受。
  (二)土地政策
  1、高新园区内的土地按征地成本价出让。
  2、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可按征地成本价优惠10%-30%;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地价可另行协商。
  3、科技人员来高新园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在首期缴纳30%的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后,可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抵押贷款,用于交清其余土地出让金。
  (三)科技奖励政策
  1、高新园区内工业企业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高新园区管委会奖励1万元,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万元,被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
  2、高新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或新购的科研、生产经营用房,在办证时免征交易费。
  3、对在高新园区内发明的专利,给予专利申请费用补贴。
  4、高新园区内企业实施经省及省以上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列为市重点技改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技改贴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四)招才引资政策
  1、鼓励各类人才进入高新园区工作或创业,高新园区管委会免费为外地进高新园区工作的本科及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办理落户手续,人事关系需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
  2、连续在高新园区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本市常驻户口的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其暂住户口可实行特殊管理。在子女择校时,给予提供方便,在办理子女入学(转学)手续时,可适当减免借读费。
  3、鼓励高素质人才进入高新园区创业,博士、硕士进入高新园区创业满3年的或研发的产品在高新园区投产的,高新园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
  4、鼓励各类人员积极招商引资,对引进衢州市外项目进高新园区的,在企业投产一个月内,由高新园区管委会按实际到位资金(包括土地款、房产和机器设备)的0.6%给予奖励。

  四、其他
  本意见自2002年9月15日起实施,由高新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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