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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审批和并联审批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5 生效日期: 2002-08-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2]48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印发《湖州市行政审批和并联审批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五日

湖州市行政审批和并联审批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责任追究,保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规定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等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政府各行政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规定,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一)审批、核准、审核事项必须依据《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予以确定,实施审批;
  (二)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三)行政审批事项一般均应进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办中心”集中办理,市审办中心对进入“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及在“中心”窗口工作的人员依据市政府授权行使监管权;
  (四)执行市政府并联审批办法所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做好并联审批工作。市审办中心负有组织、协调、监督并联审批的职能;
  (五)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内部监管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和分工,落实审批责任处室和责任人。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执行行政审批和并联审批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部门及当事人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条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通过下列途径,对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审批人员实施监督;
  (一)设立行政投诉咨询服务中心,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对署名投诉严格保密,及时予以答复;
  (二)加强与信访部门联系沟通,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
  (三)开展行政效能执法监察,督促落实行政审批规定,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审批行为;
  (四)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各部门执行行政审批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条 有关部门受理对审批部门或审批人员违反行政审批规定、并联审批办法的投诉举报,可分别采取转办、督办、协办和直接查办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违反行政审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内容、对象、条件、依据、时限、结果的;
  (四)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标准收费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情节严重的;
  (二)接受行政审批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严重侵害行政审批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四)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的行政审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作出审批决定的。负责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负有监督责任的行政机关因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部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与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挂钩,综合运用责任追究结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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