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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医疗帮困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4 生效日期: 2002-07-24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2]71号

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慈善总会(筹)、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区医疗帮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市区医疗帮困工作的意见
湖州市慈善总会(筹)湖州市卫生局湖州市民政局
                       (二OO二年七月一日)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今年为民办实事中关于开展医疗帮困工作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就市区医疗帮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帮困对象
  湖州市区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全家庭的成员(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家庭成员,下同)均属医疗帮困对象。
  医疗帮困对象由民政部门审核确定,每年校验一次。

  二、医疗帮困卡
  《医疗帮困卡》由市慈善总会(筹)、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共同制发。向重点优抚对象发放《湖州市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帮困卡》(红色);向低保人员发放《湖州市区低保人员医疗帮困卡》(绿色)。

  三、医疗帮困措施
  医疗帮困对象持《医疗帮困卡》在湖州市区卫生系统各医疗机构就医时,对属于湖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支付范围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可享受部分减免:门诊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除外)、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检查费减免30%(持《湖州市区低保人员医疗帮困卡》的,减免10%);住院减免医药费300元。

  四、经费管理
  医疗帮困所需经费由湖州市区卫生系统各医疗机构承担,市慈善总会资助。市区卫生系统各医疗机构对享受医疗帮困人员就医后所免收、减免的费用应逐一登记,并按时向市卫生局报送月报和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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